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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裁判或 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 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舉例: 若一公務人員已被判決確定有罪 (有期徒刑x個月 緩刑x年) 這樣機關向其請求返還訴訟輔助費用 是否還有討論空間?? 我的意思是 因其被判決有罪 是否就能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據此向他討錢? 還是說 有可能有這種情況: 因為他有"過失"所以被判有罪 但是此過失未達"重大" 所以機關據此不跟他討錢 有可能有這種情形嗎??? 問題若描述得不夠請楚 請多包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115.221 ※ 編輯: turtledove 來自: 210.241.115.221 (05/26 11:11)
Cacoon:個人覺得啦,只要是因"公",那麼不管有罪無罪 163.19.2.221 05/26 16:30
Cacoon:都應由機關出錢,但若是因私,就不行 163.19.2.221 05/26 16:33
siwin:被判有罪不等於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20.129.142.18 05/26 20:46
siwin:機關要在判決後自行認定 220.129.142.18 05/26 20:46
siwin:認定方式看是要主管認定或是開會認定 220.129.142.18 05/26 20:46
siwin:這就要看機關了 220.129.142.18 05/26 20:46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