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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gent2 (展翅飛騰 )》之銘言: : 朋友傳給我的 : 跟大家分享 : 也請板上負責人事者確認一下正確性 : 謝謝!! :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條文第五條 : 非現職人員也可以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 原條文: : 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 修正說明: : 第一項刪除「本機關或他機關」等文字,使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各機關 : 辦理之公開甄選。另將「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修正為 : [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以資周妥。 其實這條法條的修正,目標應是讓陞遷法比較圓融,以符合任用法而已..... 這條法條只是讓原本低職位的非現職人員. 可以參加較高職位且已經報人行局核准任用非現職的職缺應徵. 也就是說,打個比方,原本以委五辦事員身分為離職前的最後身分 今天很好巧不巧的,有某個機關為了安插某非現職公務員(科員離職) 進來. 於是"奉機關首長指示",發文先向人行局報備同意後,公告開缺外補 (當然外補文內容有註明"非現職可") 那,誰會來報名?? ok ,那個已經內定的暗樁一定會來報名嘛(反正內定) 但是,那個某位前委五辦事員,正苦於工作無著落,想回鍋吃鐵飯碗 窮到只能上圖書館的網路,恰巧在人行局網頁上看到這個天大的好消息 心想果真天無絕人之路,一盞明燈就開在那邊,於是立刻跑回家,把 自己的公務人員履歷表拿到圖書館印出來(還不小心讓隨身碟中毒...) 立刻包好拿到郵局寄掛號到該機關. 心想以他一表人才,外加 30 公分的實力,一定應徵的上...... 沒想到過幾天後,接到該機關人事室來電告知 "先生您好,很高興您來應徵本機關的職缺,不過剛剛看了一下,雖然 您具有委任五職等任用資格,但因為您未曾擔任科員或課員等同職等 工作,亦即本職缺對您而言屬於陞遷,依照陞遷法第5條,陞遷僅能 由"本機關或其他機關的現職人員"參加,很抱歉.........很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9.31
MicroOptics:呵 感覺有濃濃的報料味 140.112.5.24 06/02 20:42
arhat:在公務員的世界巴庫才是一切....... 114.40.121.78 06/02 21:33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