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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931313591771.doc 參、失業率計算標準 一、我國目前失業人口之定義,係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 布之失業率定義相同,即凡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同時具有(1)無工作;(2)隨時 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尋找工作的方法包括託親友師長介紹、向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求職、應徵廣告、招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參加政府考試分發等)或等待工作 結果等三項條件者,謂之失業人口。前述失業人口定義中第(3)項條件「正在尋找工作」 ,常被廣義解釋為「有工作意願」即可,甚且被完全忽略,導致「失業」認定標準不一, 此或為外界質疑我國失業水準偏低之關鍵。 二、本處曾於民國75年以前,參考經濟學上之定義,同時公布「廣義」與「狹義」兩項失 業率【廣義失業率係由「狹義失業人口(即前述ILO之國際標準定義)」加上「非勞動 力人口中之有工作意願但無尋職行動之人口(即非勞動力之想工作而未找工作者)」計算 而得】,惟為避免混淆不清,且便於國際比較,遂自75年8月起,刪除「廣義」失業率, 對外僅發布狹義失業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6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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