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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不適用不太清楚, 請自行視個案要件跟人事溝通。 還有,一般大家手頭上能給人方便的應該都不會刻意刁難吧? 尤其是同事,建議去溝通時態度和善點, 畢竟這也不是承辦同仁欠您的。 參考看看。 資料來源: 法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1&total=10071&nid=72485.00&seq=7r號:部退一 字第 0983 《銓敘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 / 2009-08-05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部退一 字第 098307595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銓敘部 相關法條: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4、10、17-1、18、26 條(98.07.08) 要 旨: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得於加保年資滿一年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並得就多名子女,錯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夫妻同為被保險人則應於不同 時間分別請領,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退 保者,得辦理重新加保 主 旨:本(98)年 7 月 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 保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規定如說明,請闻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本次公保法修正係為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並落實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爰增訂第 17 條之 1,並修正第 3 條、第 10 條、第 18 條及第 26 條條文;此外亦就公教人員保險監 理委員會之組成事宜,配合修正第 4 條。修正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令定自本年 8 月 1 日施行。 二、茲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增條文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上開規定所稱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前已參加公保年資須滿 1 年( 加保年資未連續者,以 365粪日計)以上,或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前 後參加公保年資滿 1 年;是類公保被保險人得自加保年資滿 1 年之翌日起,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又,本條被保險人與 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 被保險人須為生父母或養父母,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子 女在未中止收養關係前,其生父母不得請領該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 (二)新增條文第 1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 上者,以請領 1 人之津貼為限。」上開規定之意旨,並不排除被 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保險人如有 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等情形,得 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 (三)新增條文第 17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 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 保時,得分別請領。」上開規定係指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 依法應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分別請領津貼;不 得同時為之。 (四)公保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施行前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 擇退保者,得依公保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重新選擇加保,並 一律自本年 8 月 1 日生效;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自符合 公保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又為維護 是類人員權益,務請各機關(構)、學校承辦人員確實於文到 2 個月內,轉知各當事人辦理重新選擇加保事宜。 (五)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填具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 領書(填寫前應詳閱背面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由要保機關 依規定檢附相關表件,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辦理。 所需書表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www.bot.com.tw)之「公保 服務」項下之「表格資料」,下載空白表格使用。 三、檢附旨揭修正條文及相關表件各 1 份。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粪 副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內政部兒童局(均含附件) 附 件: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7931 號 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 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監理委員會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三分 之一為原則。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於每月發薪時代 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於當月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 ,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 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被保險人依 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 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 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 得變更。但於本法增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生效時,原以育嬰辦理 留職停薪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三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 ,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依前項規定選擇者,服務機關學校應俟被保險人填寫同意書後, 辦理其退保或續保手續;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保險俸(薪)給, 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 第一項及第三項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 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第十七條之一飊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 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 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 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 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 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 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津貼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第二十六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銓敘 》 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公務人員得否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疑義 / 2009-07-13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部銓四 字第 098306246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銓敘部 相關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16、20、22 條(97.11.26)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93.10.19) 要 旨:公務人員為養育 3飊足歲以下之子女,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申 請留職停薪,惟其配偶如未就業時,應可照顧其家屬,故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 主 旨:台端函詢公務人員配偶如未就業,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保險法(以下簡 怪怪,轉貼不上來, 請到這裡參閱。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1&total=10071&nid=71875.00&seq=106發文字號:部銓四 ꘊ ※ 引述《yamigirl (請為屏東禱告!!)》之銘言: : 請問需要附上另一半的在職證明嗎? : 因為我們人事室硬要我提出先生的在職證明才能請 : 依據的是 : 某個函釋說先生無工作者不得請育嬰津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92.249 ※ 編輯: wthouse 來自: 210.241.92.249 (08/10 10:22) ※ 編輯: wthouse 來自: 210.241.92.249 (08/10 10:35)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