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liest (prosecutor)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討論] 公務人員 下班可以去教補習班嗎
時間Tue Aug 18 20:06:50 2009
※ 引述《RENJYE (我係彰化人...)》之銘言:
: ※ 引述《kurapicax (酷拉皮卡)》之銘言:
: : 想說考上公務員後
: : 下課去教英文可以嗎@@?
: 請參考參考...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應該是下列幾條比較適合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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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169.87
→ maniaque:只是像22-1才是真正的苛刑,應該是顏慶章 59.104.139.153 08/18 20:29
→ maniaque:吧,踩到這地雷,被檢察官起訴... 59.104.139.153 08/18 20:29
→ maniaque:印象中檢察官把條文擴大到"離開公職" 59.104.139.153 08/18 20:29
→ maniaque:後來應該是告贏了..... 59.104.139.153 08/18 20:29
→ maniaque:銓敘部認定調離職位就起算... 59.104.139.153 08/18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