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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NJYE (我係彰化人...)》之銘言: : ※ 引述《kurapicax (酷拉皮卡)》之銘言: : : 想說考上公務員後 : : 下課去教英文可以嗎@@? : 請參考參考...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應該是下列幾條比較適合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14-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 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9.87
maniaque:只是像22-1才是真正的苛刑,應該是顏慶章 59.104.139.153 08/18 20:29
maniaque:吧,踩到這地雷,被檢察官起訴... 59.104.139.153 08/18 20:29
maniaque:印象中檢察官把條文擴大到"離開公職" 59.104.139.153 08/18 20:29
maniaque:後來應該是告贏了..... 59.104.139.153 08/18 20:29
maniaque:銓敘部認定調離職位就起算... 59.104.139.153 08/18 20:30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