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74826 (照)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請問我這樣做太不厚道嗎?
時間Sun Sep 6 21:10:45 2009
厚道,當然厚道
在我看來原po是非常厚道之人
一坐下就掀底牌了
除非原po會偷雞,否則原po絕對是厚道之人
借人名義開公司,這在商業實務上很常見
不過這麼公開來談,原po不是厚道之人,就是心臟很大顆
誠如前頭回文,稅捐機關為避免人頭公司,以及免開統一發票逃漏稅的問題
嚴加審核並不為過,合先敘明。
一 、
原po的案子一開始公司跟小吃店設在同一地址
又非一般商業大樓同一樓層分設多室,實在很難不讓人懷疑有人頭公司之嫌。
再者設在二樓,是否仍為同一地址,文中難以認定。
二、
民眾對於行政機關做出授益處分,通常是給的越多越快越好
所以會給糖的就是好公務員,但是卻少有人去審查,自己資格在法律上是否有疑慮
實務上很多申請案件,承辦人有疑慮的時候,往往取決於承辦人心臟大顆與否
心臟大一點,都給他過,省得民眾、民代、媒體、跟正義鄉民組成正義連線
圍剿承辦人,反正事後有問題,一律表示不知情。
不過難保其他民眾又扣承辦人一個收紅包圖利的帽子。
心臟小一點的,就是從嚴審查,不過得扛一下,刁難民眾、腐敗米蟲公務員的帽子。
今天其他國稅局講可以,我講的黑心一點,承辦人又不是他,
章也不是他蓋,日後出事,審計政風來查,是誰有責任?
慷他人之慨誰不會?
某甲嘴巴說說比爾蓋茲欠他十億美金,該債權無償讓與原po
原po連公司都不用開了 (≧<>≦)
不過民眾通常都挑好話聽就是了 \(^▽^)/
三、
原po真的很厚道,如果是真正的刁民,根本不會講前面那段
而是把對自己有問題的部分省略
若據實以告借人頭開公司,國稅局認定上通過可能性不高
就算隱瞞此事審查通過,登記負責人實際上是借名來成立公司
雖然不是為實行犯罪行為而設立,但仍有構成刑法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虞
當然上了法院,你也可以說是星星王子或月亮公主教你的
不過法官採不採信又是另一回事了,就算最後無罪,惹得一身腥,又何苦來哉。
四、
推文有人可以推論出承辦人想收錢,我是看不出來有明示或默示
畢竟中華民國刑法不處罰思想犯,不然承辦人多看申請人兩眼,豈不意圖強制性交
不過ptt鄉民刑法我就不清楚了 (._.?)
五、
那位想電承辦人的A大,您參加國家考試是否有向HR跟上司自我舉報
不准假曠職去考試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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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39.226
推 unas:推~~~好文~~~~如果以後看不到該怎麼辦218.162.132.174 09/06 22:41
推 superpighead:這是包不同附身吧!! 119.77.148.162 09/06 22:52
推 moft:江山代有人才出.樓主果然更勝一籌!不得不推. 123.193.32.6 09/06 23:09
→ moft:偷偷借問.有否考慮將來前進中央? 123.193.32.6 09/06 23:12
推 wdn:sorry...是我笨了點 覺得是閃光爸自己人應該無 112.104.78.115 09/06 23:47
→ wdn:所謂..因為自己覺得還是正正當當做生意 也有要 112.104.78.115 09/06 23:48
→ wdn:乖乖繳稅的認知 自以為自己人當公司名義負責人 112.104.78.115 09/06 23:49
→ wdn:應該沒關係orz... 112.104.78.115 09/06 23:49
推 wdn:其實我對於審核的標準還是很疑惑 都已經附上 112.104.78.115 09/07 00:02
→ wdn:屋主同意書 承辦人卻還是覺得不可以成立 112.104.78.115 09/07 00:04
→ wdn:原因就是公司跟小吃店負責人非同一個 那這樣 112.104.78.115 09/07 00:04
→ wdn:屋主同意書根本就沒有其作用可言 承辦人就說 112.104.78.115 09/07 00:05
→ wdn:要不是他來剛好屋主在 他還是不會給過的 感覺 112.104.78.115 09/07 00:05
→ wdn:那屋主同意書似乎是張廢紙.. 112.104.78.115 09/07 00:06
→ unas:其實w大也別太介意~~因為承辦人有查證的義務 210.241.102.61 09/08 09:36
→ unas:w大心地也不錯~~還會擔心承辦人的立場~ 210.241.102.61 09/08 09:40
推 babycu:承辦人員有承辦人員的苦...220.133.149.185 09/11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