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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muy (nil)》之銘言: : [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的職等? : 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 第二十九條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一)津貼: :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 關法令辦理。 :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 之人事法規辦理。 :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 早上用google查詢, :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 看完釋憲文(釋429?), :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你這邊有問題歐, 台端所謂現敘五功二,但未陳述 "是否已經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薦任六職等, 並不是五職等+一甲二乙就可以取得 現職人員要取得 是要(二個任一個) 1.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或 2.通過薦任升官等訓練 如 台端業已取得上述任一及格身分,於新機關如佔薦任六職等以上 職缺,自可直接根據所持有之上開任用資格,呈報銓敘部審定. :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同上嘍~~~ :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 是否要辦理辭職? :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原機關辭職,當日新機關報到. 根據銓敘部解釋函,如現職人員任他項考試,離職當日報到 "且原任用身分可以在所佔實務訓練職缺任用" (如同一職系或職組,或可單向調任職系) "視同調任" 也就是在辦理動態登記時,雖然寫的是辭職,但資料註記是"調職" 之後銓敘部會有一張任職新機關的動態函,發給當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79.242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