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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用到的法規在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修正 看總統府公報: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281號 茲修正建築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修正了兩條法令 其中是最後一條(第105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直以為「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是寫錯了,應該寫修正公布令的日期(98.5.27) 結果營建署回復「98.5.12」係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 但是在修法沿革裡都不見這個日期,如果他沒解釋我真的不知道它代表的意義??!! 不知道在法制作業裡面「98.5.12」有什麼重要性? 如果寫「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281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不是更清楚嗎? 因為業務上常會有修改或訂定地方自治法規 也常有定施行時間的情況 一般我們都是用發布令的時間,不會用議會通過條文的時間 上面的問題煩請法制人員或對於法制業務熟稔的人幫我回答了 謝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9.229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