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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一句話 在未能證明一個人有罪時,在法律面前,他就是清白 法律都認同,公平與人性清白前提 除非你能證明反例,才能執行處罰 而,公務員為何如今被嚴重"污名化",社會卻無人願意還之公允? 當,每位公務員領取國家薪資,領取前提也是"對等報酬" 否則,國家是潘子嗎?...當然不 現在,建立丙等考績退場機制 就是要嚴格把關國家服務的品質與人事支出效率 那麼,考績制度應在於評鑑出機關內的怠惰人員,評鑑機制目標也是如此 怎麼可以先入為主地認定一個機關內必定會有 " ? % "的害蟲,然後欲除之而後快? 這樣的思維與前提不僅甚欠公允,也是對每位經過公平考試的公務員一種誤解, 甚至是侮辱! ※ 引述《ioipdino (飆飆)》之銘言: :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關於丙等考績退場機制的問題 : 個人淺見;丙等考績退場機制並沒有什麼不好 : 況且對於劣幣退場倒是不錯的方式 : 可是重點在於何謂劣幣?/他的定義是什麼? : 看不滿意嗎/或者本身跟長官不對盤就是劣幣呢?? : 還有`既然有丙等退場機制 : 怎麼沒有甲等分紅機制呢?? : 既然要學民間企業或者大公司那套績效理論 : 那也應該將這部分給那入近來 : 以前在民間大公司上班的時候`績效好的話可以領個10個月年終 : 是很平常的 : 但是在公家單位很難 : 當然一個為服務性質一個為營利性質很難擺在一個天秤上面去衡量 : 但總是要有差異性吧!! : 若說丙等是差異性的表示方式 : 甲等考績也是另外一種選項的開始 : 給糖吃總是比打罵方式來的好的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