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我朋友被連降二級?
時間Sat Jan 23 11:22:11 2010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我朋友被連降二級?
: 時間: Tue Jul 29 19:15:17 2008
: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59.104.139.61 (07/30 00:50)
: 推 altr:銓敘部不會同意 就降子 118.232.98.103 07/30 06:43
: 推 altr:而且沒有人事會冒這種被中央機關誤解的風險 118.232.98.103 07/30 06:44
: 推 Taimur:特考特用是前提,前提未滿足要如何詮審? 124.29.190.1 07/31 22:42
: 推 Taimur:年資則是另一種概念 所以可以合計 124.29.190.1 07/31 22:45
: → Taimur:你的見解很有趣 但我還是不想支持 124.29.190.1 07/31 22:47
為了節省空間,前面的內容就直接刪除掉,想看的自己 [ 上去找~~
(簡單講,當初有某公務員考上地特三,升到七本多,然後考上高考二級
後,卻被迫從七本一開始起敘.....)
嗯.....剛剛在翻手邊的法條解釋那位同機關從地特三變成高考三
而連拿兩隻另考鴨子的文章時,有翻到這條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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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圏部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四九四八九號函
四六 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初任人員,
如有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否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第三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
職權規定先派代理,……」以各機關用人權責屬機關首長,本部同意高等考試及
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初任人員,如有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可先
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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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呢,銓敘部同意即使有相當職務任用時,機關仍然可以以低一職等
來任用初任的公務員.
這跟在下當時所建議的方式並無二致(機關可以先降成六本三任用,辦理
六本提敘後再辦理七本任用.....).
算是老文重提,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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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79.18
→ maniaque:剛剛發現好像 [ 上不去,請跳8031篇便可 211.74.79.18 01/23 14:15
推 muyuin:連降兩級正常啊,我當初就是算一算發現不划 61.229.168.92 01/25 19:30
→ muyuin:算,所以就沒去考高考二級了(我也是基三) : 61.229.168.92 01/25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