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iaque (maniaque)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公務員的工作型態
時間Sat Feb 6 22:46:00 2010
: 推 lovelyshu:被起訴的公務員並不少.....= = 60.250.86.199 02/06 20:35
: → lorica:t大,既然老師的責任是抽象的,那麼只要老 203.70.104.126 02/06 22:28
: → lorica:師「自認」非常負責,其他人的意見批評是動 203.70.104.126 02/06 22:29
: → lorica:不了的,但是公務員的責任是具體的,就算公 203.70.104.126 02/06 22:29
: → lorica:務員本人自認非常負責,但長官、民眾有意見 203.70.104.126 02/06 22:30
: → lorica:批評,那該公務員就「必須」有所行動\ 203.70.104.126 02/06 22:30
: → lorica:至於累不累?每種行業都很累,我沒比較這個 203.70.104.126 02/06 22:31
又手癢了...
來看看公務人員服務法裡面一些帝王條款吧...
第 二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謎之聲:這很好用歐.....
第 五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謎之聲:這就是帝王條款,很多公務員被記過懲處都是靠這條
也就是說就算你逃得過刑事責任,機關動用這條你就
是大過小過申誡記不完.
講難聽一點,要是你家有錢,像中川或者是麗子這種好爺人
最好不要幹公務員.
機關要動你,讓你公務履歷黑媽媽,根本不是問題.
更不用說立法院一直不肯把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更要求
內政部XX部把民意代表排除在外(他們不想自己在立法院
自己改,免得落人口實).
,理由?自己想ㄇㄟ~~
第 七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謎之聲:那吳董要不要先把一直不執行死刑的王部長,
記一大過兩小過來做表率??
第 十五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謎之聲:若這條真的拿來用,基本上全台灣中高階公務員都可以拿丙等.
第 十六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謎之聲:教師法有規定這嘛??
第 十八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謎之聲:來人呀,有沒有人要把 Low Stay 的馬董起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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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57.245
剛剛順道把教師法翻出來看了.....也順道說一下考績會(教評會)差異性.
教師會踢到鐵板被解聘的要件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前面五項跟公務員差不多,第七項跟任用法28條差不多,第九項就是敝人
前文所提到的不可踩的紅線之一,而第六項也屬於道德條款.
而教師當教師應負義務.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而解聘教師或懲處教師要透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簡單講,除了鐵票三名以外,全部都是教師自己人,老師會懲處老師嘛?
那除非是捅包捅到大家不想共赴國難(性侵之類),不然哪次不是胳臂
往內彎?
至於公務人員呢??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so,看到差異了嘛??
也就是考績委員除了鐵票以外,都是機關首長指定超過一半的人選.
而機關首長會指定的人選? 慣例都是機關內部主管.
而當到機關內部主管職務的人,自己也想往上爬,誰會跟你首長意願
衝突??
當然法條上也留下"每滿四人有兩人要票選"的但書,不過.....
基本上這差不多流於型式啦.....
而且那些被選上的委員,基本上也不會違反機關意志.
(阿不然服務法訂假的歐??)
順道說個八卦,前陣子某機關的某位說,他們家整個課室集體上考績會
去答辯(要答辯就是有要簽辦懲處,因此要當事人去為自己伸張正義)
要被懲處理由:公文辦理時間低於機關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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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 等老師會因為學生考不上第一志願被懲處,再來說老師難當啦!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59.105.57.245 (02/06 23:10)
→ altr:要註明一下中川、麗子出處是烏龍派出所唷118.233.176.111 02/06 22:57
→ altr:怕板友們用功讀書沒在看不懂意思118.233.176.111 02/06 22:58
→ proletariat:是公文辦理時間高於平均還是低於平均? 219.71.68.68 02/07 09:32
→ proletariat:低於平均不就表示有"效率"嗎?還懲處? 219.71.68.68 02/07 09:32
→ maniaque:歐...打錯了...高於平均值...看得懂就好 59.105.57.57 02/07 11:55
→ proletariat:哦!害我嚇一跳! 219.71.68.68 02/07 13:02
推 transla:外交領事人員與老師比呢 124.11.226.38 02/07 23:41
→ Kinus: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比較類似於公務人員的考 218.169.77.138 02/08 00:06
→ Kinus:績會 教評會是比較類似於甄審會 218.169.77.138 02/08 00:07
→ Kinus:教師懲處是考核會審的 並不是教評會 218.169.77.138 02/08 00:07
→ Kinus:教評會處理的是聘不聘的問題 218.169.77.138 02/08 00:08
→ Kinus:當然 假如教師犯某些錯嚴重到要解聘的地步 218.169.77.138 02/08 00:10
→ Kinus:那有可能會先考核會 再教評會 218.169.77.138 02/08 00:10
→ Kinus:但一般申誡啦記過這種小懲處 是考核會 跟 218.169.77.138 02/08 00:11
→ Kinus:教評會無關 218.169.77.138 02/08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