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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長源 考試院推動公務人員考績丙等入法,但試辦結果卻是只有彰化市公所依規定辦理。 本人從事人事工作多年,其實考績之所以無法達到考績法第一條明示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其關鍵是在於政治問題,而非管理問題。 尤其是民選機關首長,看到的是選票,不是績效,有選票的考績當然甲, 沒選票的縱然績效奇差無比,也寄望他不要發揮破壞力,給個乙算是安撫。 至於有辦法興風作浪,破壞機關團結和諧與聲譽者,首長反而不敢得罪他, 俗語說:「三年官兩年滿」,誰也不願任期滿走人後還留下令人指指點點的點點滴滴, 所以考績法中的丙、丁等只能束之高閣。 所以如要發揮丙等的功能,須先從政治改革做起,可是考試院 卻一直把它界定為人事業務,而要求人事單位必須加強考核。實是本末倒置 (作者為公務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5.146
airlow:他們就是死都不肯面對政務官的問題 114.46.110.169 03/0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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