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enchong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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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考績法--請注意:有下列情形"得"打丙之文字陷阱
時間Mon Mar 8 18:39:34 2010
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下略
有注意到了吧,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丙或丁
得考列丙等=不一定要考丙,也可能是乙
但重點是,
全文完全沒提到,什麼情形不得考列丙等
(丁等有規定)
也就是說,即使當選模範公務員,
長官要你丙,你還是丙啦!
這樣你向保訓會申訴有何意義?就算條文所列情形你都沒犯,
保訓會還是會回你:
因法規未規定沒有下列情形就不可考丙等,所以駁回
第十五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
列丙等、丁等或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也就是,在考第一第二個丙時,你是沒資格向考績會申辯的,
理由同上--你還沒真的因此離職
結論是,毫無保障,真有冤枉,解職前也沒管道申訴
但真到三丙再申訴,已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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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wenchong 來自: 114.33.123.207 (03/08 18:53)
推 shiva999:強烈反對考績等次以比率規定之 220.141.122.93 03/08 19:07
→ mazda7410:聲請釋憲= =...... 220.139.52.245 03/08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