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t46 (沒有尾巴的狐狸)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官中的考績法不是抄自民進黨執政時期版本嗎?
時間: Thu Mar 18 23:16:11 2010
我記得之前民進黨執政時期也有提出過考績法修法,
內容好像也跟現在差不多,
不同在之前是打算吃兩丙就送你回家,
還有丙等比例是定2%,
那時候立法院也有該案的評估報告:
http://www.ly.gov.tw/ly/04_library/0401_orglaw/orglaw_search/orglaw_search_04.jsp?ItemNO=04020200&f91_number=4678
也是講不可行,
那時候就已經沒被提案了,
為什麼現在要腦殘提出這個之前民進黨已經提過的爛版本,
明明那時候已經被否決了,
為何還要自己打自己八掌,
拿對手不要的東西來婊自己?
以下為內容
主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作者 林燕華
資料類別 法案評估
撰成日期 94/11
更新日期 94/11/21
編號 B00443
摘要 公務人員考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為考績法第二條所明定。而考績目的則在於拔擢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者
,以收獎優汰劣之效。但由於實務上考績功能不彰,為期落實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發揮其積極功能,考試院爰檢討修正本法,於本(94)年7月14日函請本院審議。
本案係全文修正,依原條文修正者計十七條,新增列條文計二條;總計修正條文十九條。
修正幅度不可謂不大,而其中涉及若干合理性問題,似已混淆公務人員考績法所揭宗旨,
對公務人員權益將產生重大影響,
爰就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之重要條文予以分析並提修正建議如下:
一、強化公務人員汰劣機制,明定對於符合法定懲處條件者應予辦理,
一則課主管以秉公考核之責,再則警惕公務人員去除僥倖心理,
考績法獎優汰劣功能始能期其有成。二、考列丙等缺乏客觀衡量標準,
連續二年即予強制去職,嚴重影響憲法賦予人民服公職權利,宜審慎斟酌。
三、考列丙等人數,以各
該機關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二之原則,
配合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規定,最壞情況下,
將可能導至公務人員無論如何努力,
均不能免於每二年即有五千人以上可能被強制去職之恐懼,
宜再三斟酌。
四、「主管機關得明定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例」之授權規定,
將令全體公務人員處於永不確定之不平與焦慮,斲傷公務人員士氣,莫此為甚;
建議刪除。
五、選擇性之團體績效評比作為各單位考績比例及?
勵之依據,負面效果大於正面功能,建議刪除。最後彙整考試院所提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及本局建議條文,供本院委員審查本修正草案之參考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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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30.91
※ 編輯: net46 來自: 61.64.130.91 (03/18 23:20)
推 cathyhsu:天啊 原來是抄來的?!?!?! 123.192.115.85 03/18 23:18
推 tisen:有改數字啊,2%變3%... 123.195.202.18 03/18 23:28
推 leitaibow:連續改累計...比民進黨還恐怖 122.116.85.57 03/18 23:30
推 cathyhsu:還是修法的人不懂連續跟累計的意思?!?!@@ 123.192.115.85 03/18 23:32
→ cathyhsu:反正部長的數學那麼差~幕僚中文差不意外! 123.192.115.85 03/18 23:33
→ dyuman:現在知道那一黨比較爛了吧..... 219.80.128.61 03/19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