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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oenixtwo (好朋友)》之銘言: : 首先 公務員需要有淘汰機制,這是肯定的 : 所以去提誰誰誰比較爛來反對「應有淘汰機制」是錯誤的討論方向。 : 你不能用馬英九很爛來說,我們是辛苦考進去的所以不該淘汰。 : 別忘了 馬英九也是辛苦選上的,他的淘汰機制是罷免法 : 你對他有意見,你可以去修罷免法 : 同樣的,今天就是民眾對公務員有意見,所以才要修考績法。 上面這行請問有何根據? 所謂的民調,有把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開來調查嘛? 約聘與正職有個別討論嘛? 來一個糢糢糊糊民調就想挾民意斬無辜的人,也太方便了吧 現行考績改革改的對象是事務官,是正職公務員 我很懷疑所謂的民調有真正針對這點進行調查 : 總之,其他人很爛跟公務員淘汰機制的修訂是兩碼子的事 : 身為公務員,有幫國家解決問題的義務。如果你覺得你無須為這個議題費點心思, : 基本上就不適任公務員了。因為你只把公家職務當成你的利益。而無視人民的利益。 你自己就是一個分不清政務官與事務官分別的好例子 我們當然會想幫國家解決問題,如果你有好好爬文的話本板就許多好文章 但在職務上,我們還是只能依法行政 私底下也只能寄信跟傳真給有能力立法修法的人 我們不反對改革,也希望爭取人民利益,因為「我們自己也在人民之中」 唯一反對的是亂改,肥高官瘦小吏,真正有問題的人還是吃香喝辣 無辜而認真的公務員卻只能吃餅 之前說明會中有某位高官提過自己的立法目的 他說他有個學弟認為單位中某人很爛,但卻又找不出任何毛病可以懲處他 換句話說,他在故意找他碴的情況下還找不出他的任何缺失毛病 那這樣的人爛在哪?應該只是做人失敗不懂圓滑討好吧 新法就是方便那樣的人整肅異己,把不討好長官但職務上無缺失合法的幹掉 說可以上訴?上訴機制一直有,但真正成功的案例好像還沒聽說過... : 所以現在是公務員的人或者以後想考公務員的人,都有義務替國家想一個淘汰機制。 : 只有一個方向,想出比現行制度更好的制度。我會建議大家往這個方向思考。 : 不斷發文說馬英九很爛,國民黨很爛,我家的主管很爛,對這個議題來說沒意義。 你只看到這些說法嘛?該不會是選擇性把那些有建議的文跳過去了吧 : 對前述三者有意見的,建議另開標題。 : 除非你認為公務員百分百都是認真負責優秀不需要淘汰的,所以不需要淘汰機制。 : 否則思考一個新淘汰機制絕對是必要的 所以我說你狀況外,大多公務員都贊成有淘汰機制,甚至現在就有淘汰機制存在 為啥沒用? 不是因為沒有槍,也不是沒準心,是拿槍的人眼睛歪著長 今天新法沒調準心,也沒從開槍的人調整,就直接規定一定要開槍殺人 這根本就是惡法殺人 : 另外,制度的設計,我會認為沒有完美的制度。或許現行的制度比古代好 : ,但是未來的制度也可能比現在好。而未來制度的產生也來自於今天的思考。 : 人是不斷成長的,制度也是一樣。能解決昨日部分問題的,就是好制度。 你根本就不了解舊有制度,所以才有今天這篇文吧 : 原本考績法是沒有強制比例考丙淘汰的 : 那麼考試院提出強制比例考丙,給主管淘汰現有人員的壓力。 : 這也算是針對過去制度的修正。當然他也不是完美的。 只有不完美嘛?根本就是亂殺人,你說得太輕巧了 : 就像過去的討論也點出這個制度的可能缺點。 : 以下是我對強制考丙比例的一點修正意見 : --------------------------------------------------------------------- : 關於考績強制丙等比例的一點意見 : 新考績法修正草案出爐,引起強烈反彈的部分就在於「強制丙等比例」的部分。 : 原因有二: : 一、若單位表現欠佳人員低於3﹪,為何強制打丙? : 二、若業務單純的小單位,也許人數只有2-3人,業務也推行順利, : 強制考丙,是否有其必要性? : 針對上述明顯礙難執行之處,這裡有幾點建議: : 一、建議考績打丙標準與比例由主考官決定。 這不就是跟沒改一樣嘛,舊法就好了呀 : 二、考丙比例上限由法律定之(例:50﹪)。 還規定上限喔?沒必要,真那麼爛就全打丙 : 三、次年考績標準與比例需於今年送考績時一併決定。 : 送上級單位與考試院審查。經審查認可後,方能於次年施行。 因理由一,這根本是沒事找事做 : 四、若主考官決定考丙比例為0,必須敘明理由。(單位特性或主管擔當) 這也是脫褲子放屁,要找理由還不簡單?就沒有缺失呀 : 舉例:某部會為ABCDE五層級,A為部長。 : A決定次年抓B階層3﹪,而B階層有主管擔當決定該機關次年度考丙為0。 : 結果於次年,該機關主管因為績效不彰或者負面新聞過多為A考丙。 : 該機關主管痛定思痛,決定給C層級壓力, : 陳報次年考丙標準為正面新聞+2分負面新聞-4分,比例為5﹪。 : 如此c層級主管有留優汰劣壓力。 : 除考丙外,違法犯紀該送辦記過的都主動送辦記過。單位成員自然積極任事。 所以你的意思是用新聞打成績喔? 記者甚麼時候可以主宰文官體制了? 文官甚麼時候變得那麼卑賤,要討好民意啦? 文官體制的任用之所以要立法保障,就是因為公務員最高原則是依法行政 如果公務員都把討好民眾凌駕在自己的專業與職責之上,那國家一定倒 你能想像一些稽核單位警察司法單位討好民眾的下場嘛? 你能想像行政人員給民眾方便帶給國家的損失會有多大嘛? 民主法治國家自有民意表達機制,所以民意不是文官執行自己職責時的唯一考量 你舉的例子我的回應還是一句話,其實舊法就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60.104 ※ 編輯: airlow 來自: 163.22.160.104 (03/19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