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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績法既已明定丙等條件,何以再訂丙等人數比率?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第6 條之2、第9 條之1)? 前略.... 此制度的設計可能導致服務績效欠佳之少數公務人員反彈,但對 於多數辛勤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言,卻是一種鼓勵。 好吧!反彈的就是服務績效欠佳! 又為處理各界所提「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考績法修正條文在設計之初 ,已就上開可能存在之矛盾予以研議,並考量受考人違失情形與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 ,將丙等條件區分為「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及「得考列丙等」 ,尚不生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矛盾。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不就等於丙或丁等? 「得考列丙等」=不就等於可以丙或丁等,也可能是乙等? 這兩個東東,和 「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有何關係? 牛頭不對馬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7.149.14
c09003023:工讀生:我已經很努力掰了~ 61.229.226.175 03/25 12:49
R3210:邏輯根本就不通...不知道哪個人寫的 163.29.35.153 03/25 12:50
nightwing: 考試院將法案吞下來 說再研議即可118.232.107.152 03/25 12:51
nightwing: 關中幹嘛死要面子 以更大的謊來圓謊118.232.107.152 03/25 12:52
funnyrain:因為要推高階文官團 幫自己加薪 61.223.8.150 03/25 12:53
funnyrain:快下台了 當然要多撈點 61.223.8.150 03/25 12:53
pe8951:推c大~我笑出來122.116.139.123 03/25 14:51
shiva999:請大家注意是否有"其他修正案"想挾帶過關220.141.122.158 03/25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