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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enchong (Ho)》之銘言: : 2.考績法既已明定丙等條件,何以再訂丙等人數比率?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 (第6 條之2、第9 條之1)? : 前略.... : 此制度的設計可能導致服務績效欠佳之少數公務人員反彈,但對 : 於多數辛勤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言,卻是一種鼓勵。 : 好吧!反彈的就是服務績效欠佳! : : 又為處理各界所提「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考績法修正條文在設計之初 : ,已就上開可能存在之矛盾予以研議,並考量受考人違失情形與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 : ,將丙等條件區分為「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及「得考列丙等」 : ,尚不生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矛盾。 : :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不就等於丙或丁等? 強制丙等或丁等沒錯 簡單講=大餅"鐵票",最差就有可能踩到丁等紅線 fire 而這四款是屬於"事證明確",不是主管"自我感覺良好或不好" 可以打得下去的東西. 而考試院設計這個,分析推論應是避免那些違反這前四款的"不良公務員", 還可以藉勢或動用關係,影響主管打考原則, 甚至逼主管打到乙等甲等甚至優等 (或者是主管自己違反,卻還可以吃甲...). : 「得考列丙等」=不就等於可以丙或丁等,也可能是乙等? 翻成國語就是: 阿要是你們機關同仁都很善良,都沒有人違反前面那四款吃大餅鐵票的, 首長苦惱生不出3% 大餅人數給銓敘部交代的,考試院都幫各位首長考慮到了 請動用第五款到第十一款來處理,ok ?? 放心打下去,考試院掛保證,保證這些吃大餅的都申訴無門.....別擔心. : 這兩個東東,和 「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有何關係? : 牛頭不對馬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9.43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59.104.139.43 (03/25 16:55)
nightwing:強推 翻譯~~~ 詮釋的真好118.232.107.152 03/25 17:03
shiva999:推)))))))))))220.141.122.158 03/25 17:11
shiva999:請大家注意是否有"其他修正案"想挾帶過關220.141.122.158 03/25 17:12
c09003023:工讀生:我的努力沒有白費~... 61.229.226.175 03/2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