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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述一下關中的話 「條件與比例可以配合 如果協會能夠明確訂出條件標準 考試院也很樂見。」 這不禁讓我想起八八風災後 當我對我姊說:馬英九只適合當太平的總統時 她這個馬迷竟然回答說:太平的總統誰不會當!? 同樣的 如果考試院訂不出來標準 就要協會幫他訂 那 考試院長 誰不會當 言歸正傳 回歸這次考績法的立法目的- 難道不是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嗎? 既然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 那麼你的區分標準就要夠精準 打個比方 關中女兒的喜餅是個圓形喜餅 關中手上拿著一把刀 把喜餅切成兩半 如果這兩半中 一半是適任公務員 一半是不適任的公務員 只要這把刀子切的夠精準 不適任的公務員就算是30% 你要一次淘汰30% 我想大家都沒意見 這把刀子就是丙等的 標準/條件/構成要件 但依現行考績法修正草案 強制丙等3%(彈性0-6%) 也就是換了另外一把刀子 這把刀子他沒有辦法精準的切割出 適任和不適任的公務員 他只能固定的/每年切割出3%的丙等 這3%的丙等中是不是包含適任的公務員? 就不是新修正考績法能夠清楚交代的 換言之 同樣都是適任的公務員 就因為考試院的錯誤立法動機(強制比例) 受到不同的對待(該得乙的 有人得丙、有人得乙) 這就是差別待遇 違反的憲法原則叫做-平等原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47.206
c09003023:應該是比例原則吧~不好的公務員有超過 61.229.225.245 04/01 23:31
c09003023:50%以上嗎?? 也才少數而已..... 61.229.225.245 04/01 23:32
c09003023:殺雞焉用牛刀??大砲打小鳥??? 61.229.225.245 04/01 23:32
R3210:其實我看兩種都有... 163.29.35.153 04/02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