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以憑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辦理遷徙登記
那...如果承租人是自己的直系親屬...可以嗎?
今天有個民眾拿他爸的租賃契約(經公證)來辦住變(獨立一戶),有前輩說可以,所以我就
幫他辦了...
可是有其他同仁覺得不妥,認為應該要屋主同意,所以就建議請屋主寫切結書,表示他同意
承租人的女兒設籍...
(補充一下,承租人已經在該址設籍,他跟他女兒要同址不同戶這樣)
切結書我打好了,可是屋主不願意簽...
更囧的是,屋主說:我房子租給他,他想讓誰遷戶口就遷戶口,我沒意見,可是如果要叫我
簽這個名,這樣我要考慮一下...
我同事說,如果屋主不肯簽,我就要把這件撤銷(頭好大..)
不曉得有沒有前輩遇過這樣的狀況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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