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rma (資深象迷)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調資料不給
時間Tue Nov 30 02:14:26 2010
: ※ 引述《gpo (gpo)》之銘言:
: : 最近因為案件需求
: 什麼案件?要抓人還是找人作證?民眾?公務員?廠商?
: : 向某政府機關調閱資料(我在警察機關) 我們正式發公文去要
: 某政府機關是何層級?與服務之警察機關是否為不相隸屬之上級?
: 如是,有無先協請與其層級相當之上級警察機關調卷?
這個顛倒了, 行政程序法教我們是先跟資料保管單位要,
要不到才找上級協調(這是行政倫理---因為你直接找上級協調,
好像是拿上級壓人,下級不爽的話,程序把你刁死)
: : 對方回文事涉當事人資料,依法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不給 也正式發文回復我們
: 本來就要保護自己人啊。
: : 就因為這樣我們案子辦不下去.我跟檢察官報告,她叫我再溝通溝通,要不然她發文也可
: 如真有急迫,檢察官可直接指揮相關人員發動搜索。
: 捨此而為之又叫你多溝通,可見此案件並無調卷之急迫性。
: 所以問題變得非常清楚,
: 就是貴單位或你跟該政府機關完全不熟,完全無可接洽的人。
: 連透過該機關之政風單位協助調卷的人脈都沒有。
瑋伯理性官僚型模,功績制,依法辦事,不需要人脈啦
: 這問題應該問你學長或主管。跟妨害公務完全扯不上關係啊。
確實是無關, 因為如果協調上級機關---比如說發文給吳敦義,請他協調,他還是不給,
好像也沒罰則,
這個程序還真不知要怎麼走下去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2.116.199.133
: 推 gpo:1.什麼案件並不方便講,況且這是PTT大家都看的到. 11/30 01:03
: → gpo:2.對方不是警察機關是行政院下的單位 11/30 01:04
: → gpo:3.自己人?你不清楚請不要亂說,我調的資料是民眾在該機關的資料 11/30 01:05
: → gpo:不是機關內部人員的資料,看來您沒有搞清楚 11/30 01:05
: → gpo:4.不迫切,因為資料在該機關檔案庫,沒有立即被銷毀的危險 11/30 01:07
: → gpo:但很關鍵,沒有就辦不下去.您覺得適合無令狀搜索嗎? 11/30 01:07
: → gpo:若不適合,單因為彼此對個資法的見解不同,是否可以搜索?該機關 11/30 01:08
: → gpo:並無違法,可以搜索嗎? 11/30 01:09
: → gpo:5.答對了,我在該機關完全沒人脈,我學長也沒有,我長官也沒有 11/30 01:10
: → gpo:承辦檢察官也沒有..所以呢??我問過我學長或主管,他們說他們沒 11/30 01:10
: → gpo:認識的叫我自己想辦法,請問您有何高見,沒人脈就不用辦? 11/30 01:11
這一題明明就是在考行政法,行政協助的問題,
會把他想到刑事訴訟的搜索, 真是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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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略)
四、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略)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
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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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法條的說法, 就是去發文他的上級機關要
主旨: 有關索取 貴單位所屬機關 OOXX 資料,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辦理
二,(寫你們交涉的情形吧---原則上是痛罵一頓拉)
三, 請核發, 不給的話, 林杯找吳敦義要
ps: 對事不對人,依法辦事, 哪需要甚麼人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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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系
象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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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35.37
※ 編輯: hrma 來自: 111.185.35.37 (11/30 02:28)
→ ezmantalk:上級單位:轉知…本案係屬貴管,請本權責卓處 11/30 07:37
推 Yuma38:我就待在上級單位啊 的確我們常回上面這種公文 XD 11/30 08:18
→ Yuma38:法條規法條 就算到共同上級機關那 通常也是盡量不介入 11/30 08:19
→ Yuma38:不然公親變事主 多衰 除非可以明顯看出是非 沒人願意淌混水 11/30 08:21
→ Yuma38:何況法務部對個資法解釋超嚴 已經告到法院了 11/30 08:22
→ Yuma38:他機關以前可以配合提供資料 現在卻說修法後改為不能提供了 11/30 08:22
→ Yuma38:法務部不放寬解釋 我們不可能自己從寬解釋 出事難道自己扛? 11/30 08:23
→ wthouse:聽說有學者建議要弄SOP,作的到就舉證責任轉換,不知道修 12/01 02:18
→ wthouse:的如何了?目前個資法的東西,保守點應該比較安全吧? 12/01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