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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 : 對照法條的說法, 就是去發文他的上級機關要 : 主旨: 有關索取 貴單位所屬機關 OOXX 資料,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辦理 : 二,(寫你們交涉的情形吧---原則上是痛罵一頓拉) : 三, 請核發, 不給的話, 林杯找吳敦義要 : ps: 對事不對人,依法辦事, 哪需要甚麼人脈 抱歉,各位版友,這個案子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尤其能否提供資料,必須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上述七款情形之一, 基本上,通常爭點在 具體個案是否能該當第2到第4款之一的要件, 非常抱歉,就個人實務經驗(含函詢法務部及親口電詢法務部承辦人), 這三款的認定,法務部是非常嚴格解釋的, 必須所增進的公共利益、防止的危害, 解釋上其程度必須幾乎相當於維護國家安全, 及免除生命、身體的危險, 純財產免除危險,甚至涉及億元以上的標的,可能還是嚴格限制不許提供。 如果不依上開規定亂提供資料,除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問版友們,您還願意當勇於任事的公務員, 熱心提供當事人資料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0.131
shiva999:當然是不給囉.機關都已回函說不給了.......XD))) 11/30 19:02
shiva999:除非.一、法律明文規定。 呵呵 ^_^ 11/30 19:03
Yuma38:有法律明文規定通常就不用討論啦 麻煩的問題通常沒規定 11/30 21:37
wthouse:原PO不會是問黃科長吧?有沒有細則何時會出來的消息? 12/01 02:03
Yuma38:我是有遇過適用個資法的案子 不認識黃科長 不好意思 12/01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