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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請問有無規定 : "機關"才可以當受文者,"單位"不行? : 例如受文者可寫 XX縣政府 但不能寫 XX縣政府建設局 ? : 如果是這樣的話 : 那寫 XX縣政府(農業處) 合宜嗎? : 想說這樣可以節省收文找承辦單位的時間 : 謝謝 如果是函覆,因為會提到對方的發文號, 對方收發即可找到承辦單位, 問題在函覆的副本或非函覆類的公文, 函覆的副本又還好,若沒有配合辦理事項,多數存查, 是何單位承辦尚非難辨。 而非函覆類公文(如首辦)又沒有文號可據以辦理的公文, 則對方收發只能依經驗法則或送主官管配文, 我自己的做法是,有對方文號的不帶單位 沒文號又妾身不明,怕人家不會配的公文, 就公文頁首受文者打機關,頁尾正副本那裡機關帶(單位) EX: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 …… 主旨: 說明: …… ……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建設處) 舉這個例子 也是因為如果我要發文給同一個機關的不同單位,這樣好分辨。 有遇到法院或執行處案件的更可以了解如果你只寫○○法院, 就真的會發生公文旅行事件了,尤其是地方法院(有文號的當然比較不會) 如果你是用筆硯打公文, 在正副本打「機關名稱(承辦單位)」-括號要半型-就可以帶出上例的結果。 話說我們單位曾收到某下屬二級機關來文, 受文者:○○縣政府○○處○○科(○○姑隱之) 大家一陣哂笑,開始討論起這個文是那位長官判發的, 嗯…授權單位主管決行,看來是課長,還以為是承辦自己判行的。 (想到受文者飯糰和紅茶,長官也是不看正副本受文者的) 機關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機關印信,可以獨立發文,單位則否, 故機關底下由何單位承辦自然尊重機關內部作業, 如果有要指定對口單位,我想在正副本處以括號註明即可。 以上沒有法令依據,但翻遍文書處理手冊也沒說這樣不可,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44.94 ※ 編輯: wforfree 來自: 118.232.144.94 (12/17 20:59) ※ 編輯: wforfree 來自: 118.232.144.94 (12/17 21:10) ※ 編輯: wforfree 來自: 118.232.144.94 (12/17 21:12)
airaqua:感謝wforfree大,我有看過受文者和正本都()的,如果受文者 12/17 21:20
airaqua:沒(),正本有(),主管會不會說受文者和正本"不一樣" XD 12/17 21:21
wforfree:關鍵字 長官.不看.受文者XD 我想你的問題造就了我們單位 12/17 21:43
wforfree:收到的文,這時請適時婉轉向您長官說明吧… 12/17 21:44
smellsun:單位可以當受文者,但是要以機關的名義發文 12/19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