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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己的尊嚴要靠自己爭取。 之前有收到這一篇案例, 唐員堅持立場,做好相關流程。 我覺得很可以給大家一同參考。 http://www.wretch.cc/blog/bodyguard/13109099 自己的尊嚴,要自己去爭取(北市交通隊案例) 信義交通分隊警員唐沛寧發表在入口網的案例 大概在今年二月份左右,我在忠孝光復口開單時攔到一個年輕人紅燈右轉 本來是小違規(罰六百),我也只是攔下來想罵罵他不是真的要開他, 結果他老兄比我還兇,三字經髒話出口就是一大串.(他X的,雞X毛,警察吃大X的), 又是要找分局長,又是問候我母親,本來想說要開你罰單是從你口袋中拿錢 被罵幾句也就算了,口頭上制止他,結果他氣焰更囂張,回分隊就去七組申訴. 本來嘛,開人罰單,接人申訴也是天經地義,我也忍氣吞聲回覆申訴了, 結果這老兄還去督察組檢舉我是個刁警,說我在外面胡做非為,專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 要求調閱忠光口的監視器以證明他的清白. 接著,督察組的交辦 單 就來了,我不但寫了報告,還被要求打譯文,還要檢附錄音光碟.. 刁民檢舉只要出一張嘴,警察就要提出一切事證來證明自己不是一個白痴, 出門只會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警察不能證明自己無罪,反而成為督察單位處分的依據?這樣對嗎? 法院不是原則推定公務員係從事公務,不致故意陷人於罪,除非異議人能提出具體事證外, 原則上公務人員 單 方行政裁定是不須負舉證責任的嗎?怎麼長官沒去過法院出庭所以不懂嗎? 這口氣我吞不下去,於是我挑了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自己去台北地院按鈴申告. 由台北地檢署受理. 接著檢察官指揮偵察隊製作我的筆錄.(換我出一張嘴了吧^^) 精采的來了 等到偵察隊通知那個老兄來製作[妨礙公務-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施侮辱]時, 換他老兄傻眼了. 以下請自行參閱。 ※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 : 但以我國刑事上一些輕罪容易成罪的事實, : 其實也不須要立法權, : 現有的法條,如公然誹謗,公然侮辱,恐嚇 隨便挑一個去用就夠了 : ,鄉民要做的,就是蒐證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85.230
MrSteve:人類的本質是壞心眼的.一直公僕公僕的喊... 12/28 19:33
MrSteve:騎到你頭上把你當狗那是遲早的事.. 12/28 19:33
Blue6:推這篇 12/28 20:44
fmbottle:推 12/29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