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前輩們
涉及行政處分之做成決定及通知等問題
若某機關於7/16「通知」行政處分雙方當事人 核定准予收回決定
(核定准否收回係依據規定之標準為之)
然該機關於7月8日以前所為之「決定」並已報上級備查在案
於7/16「通知」雙方當事人處分結果
問題來了:
1.當事人之某一方 於7/17後往生
收受處分書之人為其子且於相對人往生後方為收受(其子為權利繼受人之一)
如此行政處分即為無效嘛?又民事訴訟法庭可否對行政處分判決無效?
抑或需由行政法院為確認訴訟認定行政處分有效或無效?
2.另核准收回之行政處分之日期是以機關核定備查之日期為準抑或通知當事人之日期為準
因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係為行政處分之效力
小妹我才疏學淺 剛接觸類似業務 期望前輩們提供寶貴專業及經驗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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