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us (死阿菜,菜比巴)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因病可否申請留職停薪
時間Wed Apr 6 00:35:29 2011
※ 引述《aib (aib)》之銘言:
: 小弟因為坐骨神經痛,導致左腳近乎無法站立
: 想申請留職停薪去就醫、開刀及復健
: 查了一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
: 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
: 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留職停薪:
八、
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延長之期限或
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
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
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
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
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
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這2個法規的這2款合起來一起看
你就會知道了
年限計算方式 誰可以核准 都有寫了
再說白話一點
類似原po這種情形 若要走到留職停薪這步的話
順序會是:病假→延長病假→留職停薪
至於薪水 前2步驟都有 到留職停薪才會沒有
: 想請教各位前輩,疾病因素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中所謂的"其他情事"
: 呢? 還是說,這屬於機關首長的裁量範圍,只要首長同意即可?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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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146.129
※ 編輯: Kinus 來自: 125.232.146.129 (04/06 00:40)
推 abcub:我有個同事得了癌症,就是照這篇的順序(病假→延長病→留停) 04/06 06:38
→ abcub:其中延長病假請了好幾次,累計大約1年,加上一開始的病假就\ 04/06 06:39
→ abcub:超過1年(大約1年3個月),但還是無法回來上班,只好請留停 04/06 06:40
→ abcub:希望她早日康復,原原po也是~ 04/06 06:42
推 Amitabha:推專業 04/06 09:52
推 aib:謝謝K大熱心回覆,感謝~ 04/06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