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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建議還是應該用上級機關的 的解釋,否則到訴願那一關很容易就會被撤銷處分 不過只是解釋性裁量的部份,當然可以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自為裁量 就算上級機關不認同,那也只是「認知」不同,而非「解釋錯誤」 其實長官就是不想用,我猜應該就是要跟他當事人賭的心態吧 如果當事人不去異議,那就沒事 就算去異議 應該也說沒看到吧 不過承辦人員就要比較小心 記得行政院之前有通告過各機關 因為行政訴訟被撤銷原處分,而原因在於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要求機關要懲處追究責任 如果真的覺得有函釋的衝突,建議還是先請上級機關函釋 有他們白紙黑紙的解釋,就算以後打訴願也是才能在答辯狀裡寫當初 涵攝法律的依據在那 ※ 引述《yenyan (瀏海比較美)》之銘言: : 明明有函釋,長官卻說不見得要照用? : 這樣合法嗎? : 感覺好像要我睜隻眼閉隻眼辦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72.118 ※ 編輯: ezmantalk 來自: 118.167.72.118 (04/10 16:41)
yenyan:長官不想用,是為了想幫當事人,但我覺得不用是不合法。 04/1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