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enyan:長官不想用,是為了想幫當事人,但我覺得不用是不合法。 04/10 19:40
如果是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建議還是應該用上級機關的
的解釋,否則到訴願那一關很容易就會被撤銷處分
不過只是解釋性裁量的部份,當然可以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自為裁量
就算上級機關不認同,那也只是「認知」不同,而非「解釋錯誤」
其實長官就是不想用,我猜應該就是要跟他當事人賭的心態吧
如果當事人不去異議,那就沒事 就算去異議 應該也說沒看到吧
不過承辦人員就要比較小心 記得行政院之前有通告過各機關
因為行政訴訟被撤銷原處分,而原因在於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要求機關要懲處追究責任
如果真的覺得有函釋的衝突,建議還是先請上級機關函釋
有他們白紙黑紙的解釋,就算以後打訴願也是才能在答辯狀裡寫當初
涵攝法律的依據在那
※ 引述《yenyan (瀏海比較美)》之銘言:
: 明明有函釋,長官卻說不見得要照用?
: 這樣合法嗎?
: 感覺好像要我睜隻眼閉隻眼辦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72.118
※ 編輯: ezmantalk 來自: 118.167.72.118 (04/10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