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case,是有關"公共場所"跟"公眾得出入場所"的情形 案例如下: 某餐廳被檢舉疑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公共場所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問題來了,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 及97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都明確指出"公共場所"跟"公眾得出入場所"是完全不同 法律概念,餐廳是屬於後者,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是規範前者 我查到的是刑事判決(非判例),有請教本單位法制科同仁,他們認為刑事判決 對行政罰沒有拘束力, 請問本案我這邊法制單位同仁見解妥適嗎? 或者我應該遵循刑事判決的認定,因為餐廳是"公眾得出入場所",非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5條所指的"公共場所",所以不符合違反規定條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67.166
maniaque:會簽給法制,請其以書面表示該管意見,再依此綜簽.... 07/11 17:54
maniaque:把資料給法制,請其去認定餐廳是否為野動法35條公共場所 07/11 17:57
maniaque:他們簽是,就罰,不是? 就.....簽的人負責啦..... 07/11 17:57
arable:函文問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 07/11 19:46
proletariat:農委會: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07/11 20:40
always012332:個人覺得刑法和行政的關係,多認是程度上的差異.所以 07/11 21:09
always012332:說刑事看法不拘束行政,恐怕會有爭議,比較重的刑事都 07/11 21:10
always012332:這樣認為了!沒道理行政硬要做不同的看法,除非有例外 07/11 21:11
ezmantalk:如果你要罰的是屬於行政罰法的規定 貴管法規又無特殊規 07/11 21:17
ezmantalk:定自應回歸普通法的行政罰法規定 該法本來就規定行政罰 07/11 21:18
ezmantalk:如果你要罰的是屬於行政罰法的規定 貴管法規又無特殊規 07/11 21:21
ezmantalk:在處於刑罰+罰鍰時 為了一罪不兩罰 就處刑罰就好 07/11 21:22
ezmantalk:刑罰+其它種類罰(沒入或其他種類)依釋字503、604 07/11 21:23
ezmantalk:是可以併罰的 07/11 21:23
ezmantalk:推一推 發覺好像失焦了…XD~~其實判決還沒成為判例前 07/11 21:24
ezmantalk:本來就只適用具體個案 至於刑法的「判例」能不能用在行 07/11 21:25
ezmantalk:法上 真的要強者來解答了 07/11 21:25
proletariat:比較麻煩的是,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的見解有時會不一致, 07/11 21:27
proletariat:如果對"公共場所"的看法兩邊認定不同的話,就必須視法 07/11 21:28
proletariat:規是屬於行政法還是刑法來決定是採用普通法院還是行政 07/11 21:28
proletariat:院的見解. 07/11 21:29
maniaque:這問題就好比刑事判無罪,但民事不見得就不判賠道理相同 07/11 21:35
maniaque:而像一些被起訴的公務員,也有不少是刑事判無罪 07/11 21:36
maniaque:但行政處分一個都跑不掉,理由很簡單,公務員要求比較高... 07/11 21:36
proletariat:這問題應該是各法院法官本於自己對法律的認識裁判所造 07/11 21:39
proletariat:成的結果,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411號就有這麼一段話:"最 07/11 21:40
proletariat: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57號判例無拘束行政法院裁判之效力 07/11 21:41
proletariat:."普通法院的判例只能約束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就是可以 07/11 21:42
proletariat:依照法官自己對於法律的認識作裁判,不受普通法院判例 07/11 21:43
proletariat:的影響. 07/1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