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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yc1814 (.)》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 : 辦理工程時 : 若接受廠商招待到餐廳吃飯 : 或是收受禮物 : 如此有違法嗎? 請參照媽宗痛上台後所頒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飲宴應酬: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不得參加 例外:可以參加,如下四點: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以上兩點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才可參加) 3.與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4.因訂婚、結婚........(略)等所舉辦之活動,玵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贈財物這部分則比較鬆,自己搜尋吧,懶得打了。 可以收的部分,只要是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小於500或對多數人的餽贈總額不大於1000即可收。 反正你的情況,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會有問題。 你唯一的護身符,就是你剛報到不到一個月。以後別再去了。 另外還有一個保命符,就是說都是「長官」要我一起去的,我以為是「長官」要請客, 並不知道是「廠商」付的錢。 其實這很常發生,很多一些OO段或是公所老科(課)長都會叫一堆同仁去吃飯, 大家以為是他請的,結果快吃完就看他去打電話叫人來付錢。 所以....你就裝傻裝天真到底,應該可以保平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99.64.61
jmes:臺北市受贈財物更嚴...個人200元 團體500元↓ 11/19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