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mes:臺北市受贈財物更嚴...個人200元 團體500元↓ 11/19 16:19
※ 引述《tyc1814 (.)》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想請問
: 辦理工程時
: 若接受廠商招待到餐廳吃飯
: 或是收受禮物
: 如此有違法嗎?
請參照媽宗痛上台後所頒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飲宴應酬: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不得參加
例外:可以參加,如下四點: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以上兩點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才可參加)
3.與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4.因訂婚、結婚........(略)等所舉辦之活動,玵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贈財物這部分則比較鬆,自己搜尋吧,懶得打了。
可以收的部分,只要是偶發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小於500或對多數人的餽贈總額不大於1000即可收。
反正你的情況,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會有問題。
你唯一的護身符,就是你剛報到不到一個月。以後別再去了。
另外還有一個保命符,就是說都是「長官」要我一起去的,我以為是「長官」要請客,
並不知道是「廠商」付的錢。
其實這很常發生,很多一些OO段或是公所老科(課)長都會叫一堆同仁去吃飯,
大家以為是他請的,結果快吃完就看他去打電話叫人來付錢。
所以....你就裝傻裝天真到底,應該可以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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