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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辦理一件勞務採購案,因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成, 所以我們已按採購法第58條及其執行程序請廠商說明底價偏低緣由 及是否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廠商也已回函說明了 目前有各問題是... 如何判斷廠商說明合不合理 承辦人自行決定?! 還是請鈞長裁示?! 哪各方法比較妥當 也比較能保護自己... 感謝有類似經驗的大大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14.104
wands:承辦人 不合理就決給次低標 11/24 11:51
poesia:看鈞長比較喜歡哪一種 但不管承辦人做了什麼決定 還是 11/24 12:15
poesia:要給鈞長看過 不是嗎? 11/24 12:15
tunahsu:不然簽報單位首長核定 11/24 15:26
bostonred:請 鈞長核示... 11/24 15:49
gilern:廠商有回函算想作吧 真的覺得說明不合理就請他們交差保金 11/24 21:13
wlt:請問是以最低標決標嗎? 11/25 01:14
trainer222:算看看綜合標價,如於綜合標價8成以上,可算合理,低於7成 11/25 21:16
trainer222:只能決定要不要覺給他,低於7成不能要求他繳差額保證金 11/25 21:17
trainer222:介於7成至8成才可以叫他繳 11/25 21:17
miimiimii:當然是承辦人要先做決定 就在簽裡面敘明為什麼合理 11/29 17:47
miimiimii:或為什麼覺得不合理 擬辦:擬奉 鈞長核可後...... 11/29 17:48
lollipop520:最低標決標沒錯... 還有底價7成不能要求交差額保證金 11/30 17:26
sneak: 請問是以最低標決標嗎? https://noxiv.com 08/06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