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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最近朋友碰上一些案例,幫忙代問 下列情形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1.A與B皆為夫婦,各代表C與D廠商參加同一標案複數決標之議價。 2.A公司之無給職理事,兼任B公司之課程講師。故該講師同時出現在 A與B公司參加同一標案之計畫書內。 3.D公司之無給職理事,兼任E公司之標案計畫聯絡人及代表人。故該 員同時出現在D與E公司參加同一標案之計畫書內。 4.G、H廠商參加同一標案,且G、H廠商網站互為對方鏈結。 不知道上述情形是否有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所指 5款所指「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 關聯者」?或者是否有圍標之嫌? 先謝謝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91.154
otis000:1.AB如果只是小職員那應該沒事 如果是老闆那就有疑慮了 03/08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