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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些公文,差點沒傻眼。 大意是: 農委會漁業暑人事主任表示,以事病假超過5日為由,把公務員張XX考列乙等, 未符考績法。然後搞了一堆大動作~~目前作戰中! ..................................... 結果我翻遍考績法和施行細則,只發現有規定應考甲等、得考甲等、不得考甲等的規定。 考績相關法沒規定考乙等的理由。既然沒理由,哪來的與法未符? 這個人事主任是來亂的嗎?還是我法規沒念懂? 請各位專家釋疑~ -- 以下是笑話,不要對號入座: 胖虎:我是說市政府絕不包庇任何一個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羊曉東不是公務員了!所以我包庇他,沒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4.6
airlow:恩,是來亂的 03/30 22:53
wildwoof:人事很愛搞內規那一套 變成主管的打手欺負同事 因為自己 03/31 09:25
wildwoof:考績不是主管打的 03/31 09:26
lorica:其實不太懂…是指該主任認為因事病假考乙是不符考績法之處 03/31 23:39
lorica:分,還是原po認為該主任以事病假為由考乙,該主任的作為不 03/31 23:41
lorica:為不符考績法? 03/31 23:42
smilelover: 打乙不需要理由阿 打甲才需要條件阿 呵呵 XD 04/01 01:15
chris211:原po認為人事主任亂講,但打乙沒明文規定不代表法律不能 04/01 01:36
chris211:反面解釋吧?我猜原文這位張XX應該有被考甲 04/01 01:36
chris211:所以公文才會出現人事主任認為光用事病假打乙不符考績法 04/01 01:37
lorica:嗯…其實我知道原po的意思,只是這樣的寫法如果變成公文… 04/01 11:15
chris211:會不會其實這是申訴或訴願答覆 @@" 04/01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