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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 第 10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 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 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 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 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 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 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 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今天朋友問我,依這些法條的意旨 是不是說例如:甲於民國99、100年,均取得年終考績甲等 於民國101年4月由委一升委二,然後不論101年他年終考績是甲還是乙 均不列入102年的晉級計算? (就是說 101考甲 102考甲 也不晉級, 要103再考甲或103、104考乙才晉級?) (雖然法條都是一堆中文字,但合在一起真的是看不懂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maniaque:請某甲看一下銓審函,升職等生效日期應該是101.1.1 04/18 22:52
maniaque:那就不會有併資考績會卡的問題.... 04/18 22:52
maniaque:至於101.04 大概是因為程序上比較晚生出來,不影響 04/18 22:53
Snoopy1111:感謝樓上回答 ^_^ 04/19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