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inus: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08/15 19:28
→ ginus:第二項 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08/15 19:29
請問案子是發生在任用前,數年後才考上公務員,現在才被追訴,對於
"現在"公務員資格會有影響嗎? 假設被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的話...
推 newimpotence:耗材都花光了不是嗎 @@ 08/15 20:39
推 jcll:想太多 這種抓不完啦 NSC的案子 90%以上的教授都這麼搞的 08/15 20:42
是這樣沒錯! 但現在就是有些案子會辦到...我朋友比較衰,偏偏被辦到...
我也不敢說自己運氣好,誰知道什麼時候會被翻舊帳...當年跟老闆說不可以這樣辦,
還被臭罵一頓,說每個實驗室都這樣搞,只有我畏頭畏尾...唉~還是應該堅持下去的...
搞得提心吊膽過日子的...
→ moumoumou:小助理坦承應該可以緩起訴吧 改買機器還是公用 08/15 20:57
→ moumoumou:只有偽造文書 不至於坐牢什麼的 08/15 20:57
→ fox5566:樓上你確定?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分別犯刑法211 08/15 21:04
→ fox5566:及214條,211是1-7年,214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08/15 21:05
→ fox5566: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兩條確定不會有事? 08/15 21:08
→ opm:詐欺跟偽造文書的,看了200多件緩起訴,甚至有一件不起訴,幾十件 08/15 21:08
→ opm:判決書,也都是緩刑或可易科罰金,真判很重的沒看過,先不要太擔 08/15 21:10
→ opm:心吧,擔心也沒有用,找個律師諮詢應答技巧也許還好?個人的建議 08/15 21:11
→ opm:是誠實為上策,當然裝死跟裝傻也許是必要的,確實有做過的事,人 08/15 21:12
→ opm:家不見得沒有找到有力證據,記不清楚的事就記不清楚,不要認,也 08/15 21:13
→ opm:不要絕對否認,確實沒有的事當然不認,有悔意,當年不懂那不行bla 08/15 21:15
→ opm:bla...,說實在幫老師報銷時很清楚法律規定的可能也不是太多? 08/15 21:16
→ opm:犯罪嫌疑人應該還在地檢署檢察官那,到了法院應該是被告了... 08/15 21:21
→ opm:我個人的話,收到傳票是直接上簽請假...-.-其他人想法不見得一 08/15 21:22
→ opm:樣,爭取弄到緩起訴或不起訴應該是最好的了...-.- 08/15 21:23
→ opm:to:jcll 很多案例抓不完,可炸到手上了還是要辦,得去走過場... 08/15 21:25
→ maniaque:不知道,不清楚,上面用權勢交辦,現在當公務員才知是錯的 08/15 23:29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118.166.212.46 (08/16 00:19)
推 ginus:你真的有去查任用法28條的話 就不會問緩起訴跟易科罰金的問 08/16 18:19
→ ginus:是了 「你朋友」若是服公務貪汙 只要「判刑確定」就掰了 08/16 18:22
→ ginus:若是判偽造公文書、登載不實 只要不被關 就沒事 08/16 18:23
→ ginus:你問的「緩起訴」 是檢察官緩起訴 連法官都還沒到 就沒事 08/16 18:23
→ ginus:你可以參考余文的案子呀 08/16 18:25
推 jjluh:由於助理非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亦與公權力行使無關,應無刑 08/20 16:40
→ jjluh:211及214適用,而為刑210偽造私文書及刑339普通詐欺 08/20 16:42
→ opm:公務預算報帳,使公務員為登載不實 08/21 21:10
→ jjluh: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 08/22 14:55
→ jjluh: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 08/22 14:56
→ jjluh: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08/22 14:57
→ jjluh:是否為公務預算與刑211及刑214並無直接相關 08/22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