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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書記官的作法都是外加 當執行處直接收取扣押戶存款時,債權人應受償債權額是多少就應該足額受償 甚至還有附加利息清償的問題 因為債權人主張的執行金額就是這麼多 債務人不還錢,已經讓債權人長期損失本金附加利息的利益 沒道理寬容債務人分期付款,還要債權人去幫債務人擦屁股繳代執行費用 就技術上來說,執行處的電腦系統內應執行金額 也只認入帳實際金額1570扣除之,並不會自動加計匯款費用 畢竟費用是由其他第三人收走了,並未清償債務 應該以實入債權人戶頭金額為準,費用應該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處執行1570交付債權人,實際上就是交付債權人1570 如果一直這樣打折1570卻以1600計算,期數拉長債權人就虧大了 利息沒拿到本金還打折,越收錢越少 而且期數拉長跟執行處,債權人處的已執行金額會兜不攏 ※ 引述《pam20100214 (123)》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 若債權人甲分配到的支票金額是1600元,但扣掉匯款的手續費30元,實際只拿到1570元 : 在計算債權人甲剩餘債權時,應扣除1570元而非1600元對吧?感謝 -- 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48.128 ※ 編輯: highlander 來自: 114.36.48.128 (08/25 21:36)
pam20100214:恩恩,我也覺得應由債務人負擔才合理,唉唉 08/26 00:17
pam20100214:我要回去把分配表重算囉,機關內有欠錢的員工真是ooxx 08/26 00:19
ntitgavin:建議還是問一下該員案件承辦之書記官,會節省時間 08/26 00:20
ntitgavin:有的時候...書記官說的蒜... 08/26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