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llipop520 (☆*拉力棒*★)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勞務採購問題
時間Tue Sep 4 17:04:03 2012
去年底辦理一縣有不動產估價案的勞務採購 (採購金額20萬元)
最後由一家估價師事務所以8萬元得標 (廠商提出報價偏低的說明經簽呈認為說明合理)
所以在今年1月跟廠商簽定契約,並請廠商依契約書規定,於30日曆天內完成估價不動產
報告書,廠商也如期送府經審查內容無誤。
接下來就準備再請廠商依契約書規定,檢送估價報告書20份給府方提供縣有財產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就可完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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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結案的第一各要件已完成(30日曆天將估價報告書送府審查)
惟第二各要件是要再請廠商檢送20份估價報告書給府方提送縣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因為我們這批縣產因某些問題致無法執行處分作業,所以我們也就因此至今尚未通知
廠商提送20份估價報告書給府方,因廠商估價基準日是1月30日,按規定早已超過評定
日期的六個月,估價已無效,現在廠商要我們府方儘速完成程序,讓他們結案領款
我們主管認為評定日期已逾六個月,估價已無效再提縣產審議委員會也無意義
且未來勢必還要再重新辦理估價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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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該如何解決此爭議,按程序送縣產審議後通過結案呢? 未來估價重新辦理招標呢?
還是可以變更契約,請廠商再重估一次,然後看新增的業務再多錢給廠商?
以上,煩請先進多多指教,謝謝!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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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14.104
推 Taimur:廠商有完成部分工作,契約書有寫該付幾成。 09/04 17:14
推 sayin:看起來廠商似乎沒問題 30日內完成 是你們家動作太慢的樣子 09/04 17:58
→ sayin:要先釐清廠商跟你們家的責任問題 不然以後審計查帳很麻煩 09/04 18:00
→ lollipop520:契約書是規定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才給錢,並未分階段 09/04 20:13
推 wands:可規則甲方 不打算給錢 就準備打官司吧 09/04 20:20
推 jackdawliu:自己的問題幹嘛不給錢 你可以收起來後下次參考阿 09/04 21:42
→ brucet:契約有說要廠商幾號前給20份嗎? 09/04 22:08
→ brucet:是要廠商報告書審核完後等你們通知送二十份,還是自己要送 09/04 22:10
推 cc281399:你們單位的問題比較較大 01/06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