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titgavin:Q.Q 09/18 20:48
※ 引述《FangHsiang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之銘言:
: 如果說十分確定本機關非賠償義務機關-發生地點在本機關轄管範圍外
: 賠償請求書應該如何處裡呢
: 主管說
: 按行政程序法轉該管機關-但我不想去確認該誰管
: 再上面的主管說
: 本機關是否非賠償義務機關也是要召開國賠會議決定
: 決定非賠償義務機關後直接拒絕
: 兩人都叫我再研究一下......=.=
: 我最後還是簽召開會議
: 畢竟完全符合國賠法又可免除承辦人風險-又不用去查到底該誰管(無視行政程序法)
: 但調閱很多以前國賠案
: 公所地方縣市政府之類的都是直接函轉
: 到底哪個才正確呢
: 有請達人釋疑
例如:
經濟部水利署第 X 河川局 vs. XX縣政府 → 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老百姓分不清楚,
凡正是颱風來襲,豪雨成災,
不外乎是水利機關管理不善or工程單位施工不良or......
尤其是跨轄區的申請案件,
反正就先抓一個看起來比較有$$$又顧人怨的機關申請再說~~~
別以為四級機關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
想要打太極拳,也得先拜師學藝,再苦練個若干寒暑,
或許就會有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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