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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看到這個? 銓敘部96年1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54461號函全文為:「主旨:所詢前曾擔任行 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約用社會服務員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疑 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民國96年1月19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 件。二、查本部79年8月28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釋略以,自79年起按月支 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第2項)規定,於其 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按:現為次年1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87年3月 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 ,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 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 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合先敘明。三 、本案所詢疑義,仍請洽原服務機關確定服務期間之身分屬性後,由現職服務機關 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如經原服務機關敘明台端擔任約用社會服務員係屬其本於權 責進用之按月支薪臨時人員,且由政府預算經費(按:不限於人事費)項下支薪者 ,得由現職服務機關依前開本部87年函釋辦理。」 但是前機關一開始就不承認是該機關搞出來的用人吧? 問一下,轉貼函釋有沒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 莫名其妙的生來 無可奈何的活著 不知所以然的死掉 死了不甘願 活著很痛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8.213
laiahuei:很有用的函釋! 10/25 22:23
opm:請注意是"得"由,不是"應"由,而且前後機關要非常配合吧...-.- 10/25 22:28
opm:這樣的說法,銓敘部並沒有作非常清楚的界定,留了相當的空間... 10/25 22:29
opm:比較一般性的情況,"得"字下到底怎麼做,看承辦跟主官,承辦的立 10/25 22:32
opm:場好像已經表態了...-.- 10/25 22:32
maniaque:基本上,那個得,是要當事人提出,機關才需要簽辦.... 10/25 22:46
maniaque:若是 應,那就算當事人沒提,機關反而要主動詢問是否有年資 10/25 22:46
maniaque:這幾年非正規人力運用種類越來越多,機關人事要是不知變通 10/25 22:47
maniaque:每個方式就得要銓敘部/人行局寫一份解釋,業務粉煩重噎~~~ 10/25 22:47
maniaque:怪不得會打電話下來飆機關承辦腦袋裝水泥..... 10/25 22:48
laiahuei:感謝上面兩位前輩的解釋,我也一直為這件事傷腦筋! 10/25 22:52
opm:對很多承辦來說,"變通"是蠻可怕的字眼... 10/26 02:45
maniaque:這種事內部的事,明明條文或解釋函已經闡明意旨 10/26 07:34
maniaque:偏偏就是不給過,非得人行局或銓敘部開飆開罵才肯做.... 10/26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