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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n328 (西瓜)》之銘言: : 想請問如派令發文日為1/18 : 派令生效日起一個月的最後一天為2/17 : 是日適逢星期日,可順延到隔天(星期一)再去報到嗎? : 有爬過文,但還是很疑惑,感謝大家解答! 先看法規的部分 ==================================================== 銓敘部97年9月9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函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 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 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宰相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 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款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以上 如果你的派令生效日就是發文日 則報到時間應為生效日次日(1月19日起起算1個月內) 也就是2月18日應為最後報到日 即使最後報到日為假日的話 也可順延到假期結束後的次日上班日 前面講的都是法規 但是我商調時遇到要調離及調任2單位的人事單位 顯然對法規及解釋函並沒有正確的解讀 為了避免剛到新單位就要拿著法條去爭執 或事後甚至要找上保訓會 最後我就提前去報到了 我建議你先將前述的規定和新單位的人事確認一下 瞭解一下他們的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2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