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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我錄取97年地方三等特考(離島) 於101年4月借調署本部(本島)專案支援6個月 當初要借調本部支援前,原機關人事說 我如果在特考綁約期間離開原機關去他機關服務 顯然違反特考特用原則 於是在我借調去支援的第一個月起 我的離島津貼就被拿掉了 並且告知我這6個月不得計入特考6年綁約年限中 也就是我必須服務年滿6年6個月才行 我的前提是 1.我借調支援這段期間領的是原單位的薪水,占的也是原單位的缺 2.受特考6年限制 3.當初署本部是以借調而非轉調的名義發文給原單位 請問...這6個月真的不能併入離島年資嗎? -- 大一女生 民法802 無主物先占 大二女生 民法808 埋藏物發見 大三女生 民法803 遺失物拾得 大四女生 民法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6
jaykle:這是人事單位的裁量權~除非你找得到函釋 03/08 01:20
einard666:只能說這是灰色地帶 撇除離島津貼不說 時間其實可以算 03/08 08:29
einard666:強者我朋友被借調大半年 但3年約滿了依然馬上能調動 03/08 08:30
einard666:派令照樣有 顯然銓敘部是有認可(或者說裝瞎不管) 03/08 08:32
einard666:而實務上來說 機關首長只要不同意你的商調 03/08 08:33
einard666:他想多留你一年都沒問題(茶) 03/08 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