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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講, 比如說我們打好一份函(稿), 接著就蓋章, 在職章上押上八碼的時間日期 但又常常看過, 有些承辦人,又喜歡在職章旁邊加註意見, 比如說打好一個函稿準備發給民眾, 押章之後, 又在職章後手寫 "經電話聯繫,民眾要求正式公文回覆" (好像怕主管不知道[假設 當天主管整天不在,無法當面告之], 把他退件, 叫他電話聯絡即可存查 ===> 多一個退件解釋的動作, 會延宕一天) 這種做法,我感覺怪怪的, 請問一下, 有規定可以這樣 OR 不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的話, 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16
qoojason:有何不可 我覺得很正常阿 承辦員表示意見而已 05/02 16:40
qoojason:因為不能寫在文中 本來就可以加註 05/02 16:41
einard666:你不想這樣做就先簽後稿阿 看看會跑幾天 05/02 16:43
mirabilia:上面長官很多人,不這樣簽注意見,光跟每個人解釋就飽了 05/02 18:05
mirabilia:而且也可留個紀錄,以後看到這種廢文才知道是民眾要求的 05/02 18:06
BlackCoal:聽說這樣叫以稿代簽? 05/02 18:09
yes, 如果你承辦人意見這麼多, 應該走"簽稿併呈"的動作才是比較符合規定的, 而不是在職章旁手寫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有沒有錯?
TFTLCD:多一個退件解釋的動作 是什麼意思? 05/02 18:34
假設狀況: 假設當天主管去開整天的會, 回來已經晚上7~8點了, 而隔天也有整天的會, 而承辦人這兩天都有事沒辦法加班, 也就是說, 承辦人這兩天不會遇到主管, 如果不在職章旁加註意見(民眾要求), 主管援例退件(以前都是電話聯絡後存查===>不要發廢文), 那這件文至少第三天後,主管來了,跟他說明後(民眾要求),才發的出去 ※ 編輯: bota 來自: 182.235.17.15 (05/02 19:26)
sakee:以稿代簽不都這樣? 在承辦人欄位先寫意見後 再蓋章送出 05/02 20:47
sakee:如果只有幾句話就寫得完的,不需要簽稿併呈啦 05/02 20:52
silentocean:我覺得這是不錯的做法 05/02 21:39
silentocean:你喜歡花時間成本寫簽就寫啊!只是長官也會累的 05/02 21:40
haiang0612:很正常阿 05/03 12:08
mea7211:能幾句話註記在旁邊的就不叫意見多了 而且很明顯是常會遇 05/05 22:22
mea7211:到的情況 本來就應該用以稿代簽 這很正常啊 主管已經夠忙 05/05 22:23
mea7211:的了 還要看你一堆沒意義的又簽又稿 不忙死也煩死了… 05/05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