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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rberry0206 (amy)》之銘言: : 請問剛上任不久 : 然後科長就要我簽一份招標案 : 但可能有圖利廠商之疑 : 雖然科長說不會有事.....就一定要我簽 : 不簽又不行 : 遇到這種情形應該如何比較好? : 如果到時真的有事,承辦人也會有事嗎=..= 依您推文內容' 70萬購買"入場券" 這東西 走採購法 唯一解套的方式是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地方政府 如有自訂優先適用) 第2條1項2款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這最後行政責任是機關首長或其受權人員擔的 PS.3款的 "上級...應加強查核監督" 記得順便引用!!! -- 技術上 我會抱著採購法22條 去求長官指導怎麼"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中扣除緊急採購和軍事外交等特殊情形 唯一可以直接找廠商議價的也只有這條 然後1-15款 一定不符合 16款一定要 工程會核准 藉此試探 購買入場券在機關裡到底是誰的意思... 真得有頂不住壓力時 在以上述解套方式辦理 當然使用上述解套方式時 可以繼續在 "適當理由" 那個要件做文章... 套一句採購講師的話 承辦採購的人比誰都懂採購法時 所有行政責任都是"機關首長或其受權人員"在擔 因為採購法所有核准權都是"機關首長或其受權人員" 對了 記得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所以 政風 會計 不會不行!!! (這個參考監辦規定) 所以 除非您保證公職生涯永遠不會被交辦買東西 不然 請去上採購法 :)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136.234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6.234 (05/21 21:43)
pihan:我建議用22條+取最有利標精神 把責任推出去 有搞頭嗎? 05/21 21:44
wands:用政府預算買特定廠商的入場券?? 買了 就等著被抓去關吧 05/21 21:46
wands:入場卷,買來要做啥?? 連科長都說不清吧 純粹替廠商洗錢罷了 05/21 21:48
wands:機關出借場地,沒叫廠商贈送機關門票? 還要花政府預算購買 05/21 21:49
長官想的永遠不一樣... 其實這種事情詳情只有承辦單位知道... 有時候 聽別人說時 一定都會有先入為主的立場 我的意思只是公務人員 一定需要依法行政 提供採購法可行的法條 至於要件有沒有達到 是承辦機關的事情 就像工程會永遠不個案解釋...XD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6.234 (05/21 21:56)
wands:原PO要如何跟檢調解釋 買門票的必要性?? 05/21 21:52
wands:就是機關為啥要買這些門票(垃圾)? 05/21 21:56
所以承辦人拿著可解套的法條 去求長官指導您說的必要性 恩~老實說 這就是可做文章的地方 但這塊永遠不是外人可以幫忙的 各機關文化不同 各長官性格不同 所以做人比做事難 :)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6.234 (05/21 21:59)
wands:推這篇 如果硬要做的話,這也是唯一解套的方式。 05/21 22:02
wands:如果原PO機關常花政府預算買不相干東西,出事也是遲早的。 05/21 22:04
恩~~演習視同作戰 所以前陣子南海演習 有軍事機關還真的想要簽104條1項1款...!!!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什麼狀況都會有XDD ※ 編輯: AHELF 來自: 1.174.136.234 (05/21 22:13)
popular5566:那請問基本上未達公告金額的~直接敘明理由後採"中央未 05/21 23:04
popular5566:達公告金額"第2條第2款~是否可以直接解套.... 05/21 23:05
OolightoO: 推 04/23 13:06
pearlQQ: 推,學到一課,真心覺得,公務員有時壓力超大,責任比誰 06/04 00:14
pearlQQ: 都大 .... 06/04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