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mantalk (來練肖話)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情報] 準公務員培訓 擬淘汰2成
時間Sat Jul 13 11:16:02 2013
※ 引述《tsengwoody (Woody)》之銘言:
: 政府又幫血汗企業想到省錢方法了
: '訓練期間'不保公保、不提退撫
: 那血汗企業也來個'訓練期間'不保勞保、不提勞退
: 然後訓練期一年、一年過了踢出去換下一批進來繼續用訓練期
: 反正政府訓練期間都這樣做了,血汗企業這樣也只是向政府看齊
: 就和之前的22k一樣害死一堆人,這些想政策的人真的是____
不會啊
這種老舊思想 勞基法早就修改掉試用期的規定
雖然實務上還是有試用 但試用就等同於雇用
勞保、勞退是不能賴的 一但試用沒過 也是要負資遣的規定
反觀考試進用制度卻在倒退步
我不是什麼基本權高手 不過憲法第18、15條規定
人民考試應考試服公職是我國國民的基本權
應考試服公職除了是人民的一種參政權 在大法官釋字下更肯定是種工作權
這種淘汰不啻是一種工作權剝奪 難道這種工作權的剝奪可以讓考試院
就偷渡在考試專業高度「屬人性」的行政判斷裡?訓練沒有過就淘汰就符合比例原則?
淘汰剝奪人民的工作權 請問是符合那項「公共利益」?如果沒有具體的公共利益
就跟苗栗王大埔拆屋搶地有什麼差別?
當然空洞的維護什麼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那套屁話並不是什麼公共利益
我真的不知道該說啥 而且考選部部長 聽說是個有名憲法學者是吧
能不能請他用自已的專業來為政策辯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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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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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199.52
※ 編輯: ezmantalk 來自: 111.250.199.52 (07/13 11:16)
推 tsengwoody:勞基法原來有規定受教了~ 07/13 11:33
推 tsengwoody:那可以用訓練期不等於試用期扯嗎?因為現行錄取後不是 07/13 11:38
→ tsengwoody:訓練期(四個月)->試用期(六個月)->正鋨雇用 07/13 11:38
→ tsengwoody: 式 07/13 11:40
推 iRAVE:法是KMT喊了算 只能靠2016惹 07/13 11:41
→ ezmantalk:前面四個月還沒「考試及格」似應落入「應考試權」 07/13 11:42
→ ezmantalk:後面試用屬「派代」才應列入「服公職權」 07/13 11:42
推 tsengwoody:血汗企業也來個訓練期(是在考試哦~不是試用) 07/13 12:03
→ tsengwoody:i大2016是要靠什麼?DPP?看DPP在年金上的發言... 07/13 12:06
→ tsengwoody:靠這兩黨只是等死而已 台灣就是被他們搞到快沉了 07/13 12:09
推 ihakkanet:如果立委選舉政黨票有公營當之類的,也許還有點發聲機會 07/13 13:39
推 now5978:加油 中間選民tsengwoody 07/19 16:42
→ now5978:兩黨一樣差(繼續投藍) 我直接幫tsengdwoody說出內心話 07/19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