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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因家父近日辭世,母親已67歲,但身體狀況不佳 欲申請侍親留停照顧母親, 法令規定申請留停以二年為限,必要得再延長一年,想請問一些問題: 1.侍親假規定「年邁」或「重大傷病」需有一符合,應不需再檢附家母的醫療証明吧? 2.若此次申請侍親留停為期一年,倘期滿復職一段時間後,可否再為家母申請侍親留停呢? 若可以再次申請侍親留停,其得留停時間是多久呢? 是否會包括上次申請留停的一年,故只能再留停一年?或是會重新起算留停年限呢?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227.4
ihakkanet:我當初是檢附直系尊親屬的戶口名簿證明年齡為老人而已 08/06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