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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先進好: 小弟最近有個疑問 想請精通行政法及板上人事先進提供見解 有關銓敘部於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停止 適用過去對於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之年資准予採計為公保及退休年資的相關函釋,小弟 有以下相關疑問 1.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第6條規定:「第1項:符合第2條規定 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第 2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據此,現職公務人員即 屬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為公保法之加保對象。 而今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又規定 未來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都不得 參加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豈非強逼現職 公務員考上其他國家考試便須馬上辭職?(參考上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規定:符 合第2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 職之日止)? 2.何以行政釋示及行政命令效力居然大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效力?何以現職公務員考上其 他國家考試受訓期間便無法承保公保?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考取其他國 家考試,受訓期間原有現職公務員身分如何存續?倘考取其他國家考試但未通過受訓考核 ,其身分如何存續?是否回原機關任職?倘受訓期間未通過新職訓練考核,而須回原機關 任職,其公保保險期間如何計算?年資如何計算?受訓期間難道其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有因 此而消滅?倘無,何以其無法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3. 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之法源 依據為何? 有請神人提供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9.177
juneday:你記錯了吧?103以後的新人,可以保公保,但不能參加退撫 09/18 11:57
juneday:公保部分回歸<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明文 09/18 11:58
juneday:規定受訓人員得參加公保 09/18 11:58
juneday:所以就沒有你所謂函釋與法律牴觸的問題 09/18 11:59
ANSYS80:我也有同樣問題,目前是現職公務人員,103再考上高考,變 09/18 12:35
ANSYS80:成無法參加退撫,哪之前繳了好幾年的退撫就沒了嗎?? 09/18 12:36
ad24:"訓練期間"不能保 之後不是就合併計算? 怎會沒有退撫 09/18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