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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發文,無法縮網址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7131 娩假不宜分段或延後申請,14天內的休假未休畢,當做貢獻國家;14天以外的休假,可申請不休假加班費或保留(至多2年)。 ※ 引述《sakamooto (你的成功,我的壓力)》之銘言: : 因年底將近 : 所以同仁詢問說 如果她生產後 : 先請休假(避免自己休假會用不完) : 之後再請娩假 : 這樣是可以的嗎? : 我查了相關規定 似乎沒有函釋說不可以 : 但娩假的起始日應該是生產日起算 : 所以是不是這樣是不太可行? : 懇請各位前輩賜教 ! : 另外也想詢問說 : 如果有喪假事實 : 當事人上午請喪假 下午請事假(可能也是在處理喪假事情) : 這樣應該也ok吧? : 謝謝大家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3.58.140
sakamooto:謝謝版大!!!!!!!!!!!!!!!!!!!!! 10/14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