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kamooto:謝謝版大!!!!!!!!!!!!!!!!!!!!! 10/14 19:49
手機發文,無法縮網址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7131
娩假不宜分段或延後申請,14天內的休假未休畢,當做貢獻國家;14天以外的休假,可申請不休假加班費或保留(至多2年)。
※ 引述《sakamooto (你的成功,我的壓力)》之銘言:
: 因年底將近
: 所以同仁詢問說 如果她生產後
: 先請休假(避免自己休假會用不完)
: 之後再請娩假
: 這樣是可以的嗎?
: 我查了相關規定 似乎沒有函釋說不可以
: 但娩假的起始日應該是生產日起算
: 所以是不是這樣是不太可行?
: 懇請各位前輩賜教 !
: 另外也想詢問說
: 如果有喪假事實
: 當事人上午請喪假 下午請事假(可能也是在處理喪假事情)
: 這樣應該也ok吧?
: 謝謝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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