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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之前推文把執行分署說的很輕鬆 所以想來說明一下 執行分署的危險情形 1、執行名義之送達: 任何一個案件,最重要的是稅單或罰單有沒有送達到義務人住所 (注意:非戶籍地為主)送達錯誤 接下去的執行命令都是違法的 曾有一個書記官就是沒有注意移送書與執行名義 之名字是不同 當然送達的地址也不同 而去違法扣押對方的存款 對方怒嗆要告國賠 後來該名書記官親自帶著水果禮盒登門道歉,才結束國賠的風險 2、扣押、收取命令: 執行名義送達合法了,扣押命令才是最容易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如果義務人已繳清稅款或罰單 只是沒有通知執行分署, 甚至連移送機關都沒有 通知,執行分署仍不得主張不知情而無過失 所以臺北分署曾有一件製作扣押 命令時仍有欠稅,但是公文發出去前已經繳清,卻仍然發文出去扣押 被義務人告國家賠償,之後一審執行分署敗訴,二審執行分署勝訴 所以還是很危險 ps:後來該名任職一年多的承辦書記官因生涯規劃也辭職了 3、查封: 查封現狀是最重要的調查,查封的標的物如屬土地,其上是否有建物, 其建物是否有合法權源,這都影響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若屬建物, 要調查是否有人居住,誰居住,有無租賃,這都有關是否點交 ,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這都很重要。台中分署有一件 就是因為沒有調查法定空地,而仍訴訟中。 4、拍賣: 現場查封調查完善後,進行拍賣有2件重點直接導致有極高風險要賠償的地方 (1)拍賣公告中的拍賣價金記載錯誤且拍定後未發現 ,導致義務人權利受損 臺北分署的案件,詳細情形不清楚 ,大概是像拍賣底價40萬元,保證金8萬元,書記官誤載保證金為底價 所以拍賣出去的價格是8萬元而不是40萬元,這情形非常嚴重 結果是 書記官賠差價32萬元,且書記官後來也自己辭職了 但是辭職的原因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是因為太混了被逼走 (2)分配表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如果分配表優先債權人未完全受償 也就是未有多餘的錢可以分,未列入參與分配債權人還沒有關係 但是當大家都是普通債權或大家都是優先債權時,未列入同順位 債權人而將款項發款出去,就會導致參與分配債權人應受償金額 未受償,這種情形也很嚴重,如果未將發出去的錢拿回來,就要 自己賠 所以真的是很危險 5、現場執行、拘提: 執行人員出去,基本上就是一股的2人出去,如果是單人股就是自己一個人出去 當然還有移送機關所派的司機 偶爾案件需要移送機關代理人出去 但是到現場 往往都是執行人員在調查,調查的事項大多是看一下義務人 居住情形、是否住於該地址或者遇到本人就告知應如何清繳稅款 會不會遇到不理性的人,一定會有,甚至拿刀的也會有 所以現場調查要自己注意一下現場狀況,包含義務人的情緒 不要挑起義務人的情緒 避免在別人的家裡發生任何意外 大概的主要風險是這樣,做執行業務,要做久才會知道什麼是很重要 所以我沒有辦法一一說明,遇到不懂的,一定要問資深或有經驗的人 不要自己覺得不重要而忽略,上頭的執行官不是每一個都會幫你注意的 如果遇到很嚴謹的執行官,其實新的書記官應該要很感謝,這樣可以 學到的東西是多很多,也許做案件會很挫折,但是以後你會感謝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6.61.21
aids18:很詳盡耶,原來執行官工作也是這麼辛苦,謝謝分享~ 12/12 18:32
ntitgavin:嚴謹又負責的執行官,真的要很感謝 12/12 18:39
ntitgavin:推責任又愛邀功的真的會讓人申誡 12/12 18:40
onstar:聽說都會區分署一股未結兩萬件 12/12 20:11
ntitgavin:一個稽徵所差不多一周移送十件以上欠稅,兩萬差不多 12/12 20:14
flyseatw:台北跟士林未結各股現在應該都沒有超過二萬件。 12/13 07:33
pokjg:1和2都是替代役和委外在作的 12/14 22:10
highlander:替代役委外是做傳繳報結寄信,1+2是書記官或執行員的事 12/14 23:39
highlander:書記官再怎樣混也不可能都丟給委外替代役做 12/14 23:40
highlander:除了不怕死,章亂蓋,擺爛等著出包的人另當別論 12/14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