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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研究一下:關於考試法草案第六條適用對象?是否影響102年今年及之前各等級上榜者之新進?經查依據102.8.27考試院報立法院之草案,重點概括如下: 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 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 月○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一 項條文,自○年○月○日施 行。 第二十八條(說明) 本法修正之第六條第一 項(公務人員之考試,分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 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 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 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 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 關、學校任職。),涉及錄取人員之權 益,其正式施行應訂有過 渡期間,爰於本條第二項 增定施行時間規定。 讓我們密切注意立院之修法後續。 ※ 引述《idioteque (radiohead)》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lvt5zdv :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高普初 : 考錄取者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改為3年。 :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和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 : 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不過,高普考及格者轉調比例高,考選部長董保城在修法說明時表示,以民國98年為例, : 高考及格分發者2062人,滿1年未滿2年調動者為494人,滿2年未滿3年為169人,轉調成功 : 比率超過32%,這種剛滿1年就能調動的規定可能讓人心浮動,常常上網查詢缺額機關,影 : 響機關人事安定,不利政府施政。 :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的主 : 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 : 應試者若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考試舞弊行為者,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自發 : 現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的各種考試。 :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應試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 : 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 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的較高級或名次較前的類科逕行分配訓練。10212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39.73
aguey:關這版啥事......... 12/25 18:12
Lovepeaceveg:事關現職人員、未來準公務員權益。(幾年可以轉調) 12/25 19:13
ntitgavin:關乎想用考試跳坑的朋友阿 12/25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