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apoolu (asapoolu)》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有關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問題
: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
: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
: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
: 訂約機關。
: 最近要買禮券,但共約上只能買到便利商店跟大賣場的禮券,折數
: 印象中是88折,便利商店東西很貴,感覺有折跟沒折一樣,大賣場
: 店家數很少,對大多數同仁來說不方便。估狗了一下發現全聯也有
: 禮券,雖然沒折扣,但到處都有全聯而且感覺商品也比便利商店多
: 樣化且便宜,想買的量大約在兩萬元內,想請問如果不用共約,直
: 接買全聯禮券,這樣有違反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嗎?
目前大部分機關會要求 購買前 先簽准正當理由...
您上面那一串 就可以當作正當理由
PS 現在不用報台銀了(共契契約都有寫 您點開就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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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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