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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dsion914 (心順事順)》之銘言: : 還有一件8百多萬的 闢綠地的工程案(項目有 拆屋 闢路 步道) : 沒錯 各位沒看錯 要"拆房子" : 最近大埔案 剛第一審判決 時間真好 "機不可失"啊(苦笑) : 但這案子是民國78年就徵收了 但時代久遠 人事已非 : 這案子目前已發包 但問題來了 : 已決標並與廠商(土木包工業)簽約 : 結果 因本人第一次辦超過6百萬的工程 亦非土木出身 : 對於土木相關法規更是了解甚少(營造業法等) : 依規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6百萬以上的工程.... : 未注意在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加以限制 : 想請教各位土木先進 此刻該怎處理? : 1.撤銷決標 (但採購程序沒問題) : 2.解約 (但廠商已備料等等...會不會延伸賠廠商的問題) : 3.也許這案子 會有懲處(疏失?!) : 但因此被懲處 本人不甘心... : 短短2年多 做了這麼多工程 都是棘手的案子 真的是心涼... : 所以想請教人事的先進們 : 1.一般民政(行政職系)是否可做土木職系的工作(技士)? : 2.常聽到 機關可依據 "學"經歷 分派業務(本人是機械系畢業) 真有此規定嗎? : 3.如果 2點 成立 那國家考試以後也不需要分那麼多類別 : 一般行政即可通殺所有業務... : 感謝各位花時間看完這篇抱怨文 : 祝大家公務順利 : (週二又要開"拆屋"協調會了...) 營造業法23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 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造業法第56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被罰的是承包商 又不是公所 你怕甚麼?? 既然決標 就是要去做 廠商被罰 是廠商的事 他自己不了解法規來標 機關沒必要替廠商解套 不要擔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44.16
dolphin75:採購程序?請問投標須知有限制甲等或最新扳契約嗎?如果 02/08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