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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首頁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律處理原則 103/2/26 上午 11:19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經總統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考試法第28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法生效日期為本年1月24日。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即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 人員考試。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 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七、第6條第1項(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於考試法1月22日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 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爰103年公 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人員不適用本項規定,本項規定自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暨普通考試開始適用。 ※ 引述《bcs (= ="frailty..gggg XD)》之銘言: : 請問某君102年考上辦理碩士保留,若參加明年104的分發 : 是否也是要綁約三年? : 請問三年約是不得轉借調原屬部內機關及所屬,還是如地特過一 : 定期後僅可轉機關內部(區內),如農糧署至東區分署? : google不到修正案內文,考選部說明也沒相關解釋XD : 謝謝^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7.58
koller:口連喔 03/01 01:13